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规定及工作安排的通知_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规定及工作安排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规定及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位出口退税企业:
请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对照本公司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整改,近期要进行单证备案复核,请各位高度重视单证备案工作,避免造成损失。
一、备案资料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第四点规定:有关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二、特殊规定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未进行单证备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八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备注: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通过监管仓、航空、邮寄及经过江河运输转关出口的,无法提供该单证。目前青岛、天津、宁波等海关实行无纸化通关,凭电子信息放行,不出具纸制的货物装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