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精细化管理_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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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精细化管理

一、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经办科室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经办科室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经办科室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税务机关代征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经办科室按月将工伤保险缴费核定信息传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依据。税务机关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传送到账信息,转交相关收款凭证。

二、工伤待遇审核

(一)、工伤登记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科室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3、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与事故备案是否相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确认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6、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审核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出规定时限的,不支付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二)、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1、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提供以下资料:(1)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单》。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伤残部位诊疗项目申请单表》。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单》。

2、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1)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2)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3)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核定的工伤(康复)待遇,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由《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待遇发放。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单;(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2、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核定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费用,转工伤保险经办科室财务部门进行待遇发放或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由《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待遇发放。

(四)、伤残待遇审核

1、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

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相关材料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由《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伤残待遇核定及发放。

(五)、工亡待遇审核

1、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相关材料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由《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工亡待遇核定及发放。

2、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应在第4个月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生活有困难的,经近亲属申请,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先进行核定,宣告死亡后核定其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4、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相关材料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由《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核定及发放。

(六)、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1、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核定其他工伤待遇。

(七)、先行支付审核

1、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2)认定工伤决定书;(3)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2、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审核以下资料:(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3)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4)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3、工伤保险经办科室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定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相关规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应建立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台账,通知稽核部门追偿。

4、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进行工伤登记。

三、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

(一)工伤待遇支付

1、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应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2、财务科室根据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出具的《单位代发明细》、《工伤保险支付汇总表(社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金申报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明细表》等支付表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支付标准严格坚持三级审批制度,即经办人、科长、分管领导三级签字审批,确保工伤保险职工待遇及时支付及基金安全。

4、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并每月与财务科室进行基金支出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整相符。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

1、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直接结算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2、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职业健康体检补助等项目。

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伤预防工作计划,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项目,在费用指标范围内编制支出预算并根据支出计划按季度(月度)提出工伤预防费支出申请,转财务部门。

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按照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预防工作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中标的或有资质的受委托社会组织(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相关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3、工伤保险经办科室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机关批准的工伤预防费项目预算,按季度(月度)核定支出项目金额,生成《工伤预防费支出明细表》,转财务部门支付。

(三)工伤待遇调整

1、根据工伤待遇调整政策,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进行统一调整,并建立待遇调整台账。

2、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身份认证》或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资格。

3、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停止支付工伤待遇。

对待遇享受资格停止后又具备享受资格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审核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恢复支付其工伤待遇。

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工伤保险经办科室应进行复核,确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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