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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对《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粤机编办法[2017]186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对《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企业申领《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两个月内,对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情况内容不符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计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对《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附件1:《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附件1: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1.《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和任职任命或者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4.验资报告。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制作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申请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音像制品制作设备清单。从事视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摄像机、编辑录像机、字幕机、配音系统、演播灯光、刻录系统、视频工作站(非线性编辑系统)等;从事音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话筒、调音系统、音频工作站、音频刻录系统、音响系统等(原件1份)。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增加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须提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附件2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根据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2项。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制品制作专业人员。
4.有必须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审批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还应当兼顾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总量、结构、布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和任职任命或者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4.验资报告。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制作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申请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音像制品制作设备清单。从事视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摄像机、编辑录像机、字幕机、配音系统、演播灯光、刻录系统、视频工作站(非线性编辑系统)等;从事音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话筒、调音系统、音频工作站、音频刻录系统、音响系统等(原件1份)。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增加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须提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在申请材料补充齐全之前,申请人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使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在申请材料补充齐全之前,申请人承诺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设立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作单位事中事
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明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监督管理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事项名称
设立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作单位。
二、监管对象
深圳市内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作单位。
三、监管内容
依法对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作单位实施检查和监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管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五、监管措施
(一)书面检查:根据监管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被监管对象出具书面文件、材料;
(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三)“双随机”抽查: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的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和市场主体,通过随机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对抽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行业自律。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监管对象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对于一些典型案件,通过媒体曝光,强化舆论监督。
六、处理措施
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七、监管结果运用
(一)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建立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将其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相应确定监管方式以及监督检查频次、范围。对遵规守纪的A类抽查对象予以表扬,主要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并在一定时间内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B类管理的,实施预警机制,将主要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的监督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实施例行的检查频次和范围;对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C类抽查对象,列入黑名单,加大抽查力度,及时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则依法从重处罚,黑名单上的企业如经核查确已整改,整改到位,监管机构检查合格之后,从黑名单上删除。
(二)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等政务服务网上系统,实时智能监管、动态预警。
八、监管工作协同机制:
辖区内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印刷、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音像制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和卫生部门等,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印刷企业、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作单位进行监管,发现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