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_学生考试作弊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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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适用本规定。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或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但未关机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9.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10.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1.冒名替考或者请人替考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3.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4.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作开除学籍处理。
八、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单》上,并立刻通知总监考现场核对确认。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违纪、作弊事实,如学生拒绝签名,监考记录单要附加两人以上的情况说明(含监考老师),于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
并交教务处。
2.教务处在收到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材料后,提交巡考确认。
3.教务处将相关材料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为开除学籍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九、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