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_深圳市产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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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应用示范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指南
(第二批)
一、审批内容
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资助。
支持领域: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及储能技术。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D2015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9号;
(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三)《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六)《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七)《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2.示范项目须在深圳市实施,且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3.示范项目必须应用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处于中试后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五、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5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项目实施和应用推广报告(附件); 8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验原件);
9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其它证明材料;
10项目经费来源承诺函(即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承诺函); 11其它需要说明的附件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25日至8月28日 17:4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28日至8月31日17:40。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工贸信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工贸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工贸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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