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变_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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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变动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
根据德政办发[2011]93号《关于公布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的精神,从征收期2011年8月1日起,对原“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含重大疾病救助金0.5%)”,修改为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7%”;经进一步确认,单位缴费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从“2830100医疗保险基金_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的6.5%,2830500医疗保险基金_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5%”,调整为“2830100医疗保险基金_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的7%”,2830500医疗保险基金_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不再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2011年8月1日起征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由原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调整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德清县地税局规费科2011年7月25日
《关于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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