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处分规定_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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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某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的通 各二级单位、各教学班级:知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定《某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
某某大学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某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某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某某大学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某某大学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我院学生参加的各类教学环节考试(含考试、考查,以下统称考试)中违规(包括: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出规定。我院学生参加的其它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各类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没有按要求对考试座位、桌内及座位旁边进行清理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5.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3.在桌面、手上、物品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在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5.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翻阅、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7.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8.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的;
9.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1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第五条 考试管理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偷取试卷,或者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组织作弊,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或者造成考场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的;
3.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
4.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5.事后查实的作弊行为;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六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凡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七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
1.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应立即停止该生的考试(或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2.界定为第四条第1至8款或第五条第3至6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3.界定为第四条第9至10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界定为第四条第11至12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界定为第五条第1至2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八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事项内容均由教务处负责决定处理方法。
第十条 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申诉程序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