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_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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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09-08-15 15:09: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汇川区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区申请、拨付、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区民政局为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资助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在每年年初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五)区政府批准的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仅限于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九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并报经区分管区长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受资助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三章 公益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以下单位可以申请公益金资助:
(一)区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
(四)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第十四条 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报项目到区民政局。
申请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的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区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组织对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项目,编制考察评审方案。
第十八条 民政部、贵州省民政厅规定的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区政府批准的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资助范围。
其它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向社会公示确定资助的项目及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对确定可由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由区民政局与申请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按以下原则拨付资金: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二)所需资金拨至区财政局;
(三)不宜直接支付的资金按核定金额拨到区民政局的公益金支出帐户。
第二十二条 因紧急事件需及时拨款资助的项目,经区民政局报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区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应按各自职责定期对被资助单位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立即停止拨款,并向受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其停止和纠正违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应向区分管区长报告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公益金的财务收支报表,年终要按规定编制公益金的收支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区财政局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公益金评审、拨付程序或在公益金申报、评审、拨付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