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_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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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民间投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项目为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来自于白银市辖区外的国内外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是指以白银市辖区内民营企业及自然人为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项目享受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循环经济项目享受国家支持甘肃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及甘肃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及有色金属、精细化工、能源新能源、装备制造、陶瓷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年的试生产期优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或试运营期内,企业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区财政全额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试生产期和试运营期满后二年内,对纳税企业实行奖励。在计奖时,要扣除上年度税收基数,按本年度新增部分计奖。但享受国家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㈠年给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流转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10%给予奖励。
㈡年给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流转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5%给予奖励。
㈢年给市及市以下地方财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其缴纳的市及市以下地方留成的流转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按3%给予奖励。
第六条 购买、兼并和投资白银市辖区内的原有企业,并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本政策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计算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时,应扣除原有企业的税收基数,按新增部分计算。
第七条 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产业类投资项目,且亩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新建工业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确定出让底价)。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留取征收土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储备基金和上缴中央、省上的部分外,其余属市、县财政收入的部分,按规定计提相关专项资金后,由市、县财政按收益安排可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八条 投资兴办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学(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科研机构、福利院等社会公益性和其他服务业项目,属非赢利性的,所需土地无偿划拨;属赢利性的,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留取征收土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储备基金和上缴中央、省上的部分外,其余属市、县财政收入的部分,按规定计提相关专项资金后,由市、县财政补助,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利用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土地,投资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条 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不低于评估总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免收:1.工商注册登记费(限于“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刘川工业集中区、平川经济开发区和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工本费(限于“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刘川工业集中区、平川经济开发区和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3.文化许可证工本费;4.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办证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办证费,监测费;5.土地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审批费;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程序申报减免;7.抗震设防审批费; 8.消防设施配套费;9.房地产登记费、工本费等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10.环境监测费及涉及企业的招投标交易费、水增容费、供热(气)、燃气、供电等有偿收费,可经有关部门协调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投资额较大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跨国公司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在土地使用和各项费用收取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专项特殊的优惠。
第十三条 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征收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行政性规费时,按下限征收。国家和省、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任何单位不能利用对企业进行年检之际,强行收取行业内要求企业自愿交纳的费用。各类社会群团组织不能进行乱摊派。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专项金融政策,加大信贷投放,适当降低信贷准入条件,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的投资额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财政补助部分)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
第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是与市、县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及企业、个人签订合同并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发【2002】6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