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才局政策[推荐]_司法局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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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
武人才〔2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是以创新岗位为依托,特聘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领衔开展项目研发的引智计划。本计划按照“项目、岗位、人才”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主要在大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中实施,按照先设立创新岗位后招聘专家的办法进行。“特聘专家”应为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总体目标是: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性人才高地,以中国光谷、中国车都、临空经济发展区、中部重化基地四大工业板块建设为重点,结合全市“十二五”规划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钢铁、汽车、光通信、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项目中择优设立100个左右的创新岗位,鼓励和引导一批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担任创新岗位特聘专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创新岗位属流动岗位,岗位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由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产业布局、单位发展和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评审确定。
第五条 申请设置创新岗位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2)一般应当具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有创新技术和创新理论的科研项目;(4)能为特聘专家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第六条 创新岗位职责:(1)重点帮助设岗单位解决生产发展、科技研究方面存在的技术难题和突出问题;(2)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发展;(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4)在本技术领域或者行业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5)根据单位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科研工作。
第七条 创新岗位申请受理工作每年上半年开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所在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岗位申报计划,内容包括:单位近3年的经营状况,单位的研发机构、研发队伍、研发能力和研发成果等情况,单位拟设岗位所要研发的具体项目、开发前景及配套经费等。填写《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设岗申请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按属地关系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初审。市直主管部门或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学科发展、项目研发和学术技术梯队建设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审核意见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获准设置的创新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两年内未选聘到特聘人选的,该岗位自动取消。
第三章 人选招聘
第九条 特聘专家一般应为设岗单位面向国内外聘请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人选须经2名或2名以上国内同行专家的签名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地投入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2)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4)具有带领本单位在本技术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或者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十条 特聘专家的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招聘。设岗单位必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选。在此基础上,提交人选资历、能力证明资料,填写《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候选人推荐表》,提出候选人推荐意见,按照隶属或者属地关系分别上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
(2)评议。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复评。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定人选名单。
(4)公示。人选名单公示一周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一条 对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意见,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在岗位有效期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总聘期为1至3年,其中对聘期为2至3年的,实行分段聘任,一年一聘,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对特聘专家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设岗单位应提出岗位目标和年度目标,每年要对受聘人员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聘任专家工作满一年,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岗单位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设岗单位工作总结及《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年度考核表》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单位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项目研发进展和岗位创新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设岗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设岗资格。
第十五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岗单位可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及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3)未能完成研发项目;(4)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5)其他影响岗位计划实施的违约行为。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的岗位津贴,设岗单位应当给予不低于本单位相当层次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设岗单位应当为特聘专家及其团队提供相应科研配套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特聘专家符合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要求的,可办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特聘专家在职称评审、专家选拔、科研资助、人才表彰等方面,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武人社发〔2016〕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启动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
第二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遴选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须在我市注册,拥有10人以上高层次人才组成的企业核心成员创新团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我市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三)拥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
(四)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五)武汉“城市合伙人”产业领军人才所在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五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及时认定、定期公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陆市人社局官网(http://www.daodoc.com)“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专栏,网上填写企业认定所需信息。
(二)审核认定。由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辖区企业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认定后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
(三)公布颁证。市人社局进行汇总复核,并在官网上公布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颁发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证书,纳入全市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引才奖励
第六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引进武汉“城市合伙人”,可根据人才类别给予引才奖励补贴:
(一)每引进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补贴;
(二)每引进1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
(三)每引进1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
引进人才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以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每引进1个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补贴。
科技研发团队是指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汉创新创业,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人才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稳定合作2年以上的核心成员组成;
2、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的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团队整体层次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
3、团队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汉工作,其他成员每年在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所创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已进入产品中试阶段或产业化初期,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能够在2-3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对“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给予引才、育才奖励匹配资金。
第四章
奖励核定
第八条 申请。符合引才奖励条件的“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引进人才奖励补贴。
第九条 审核。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社局提出奖励补贴建议。第十条 核定。市人社局对各区(开发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格及引进的人才身份、类别进行核查核定。
第十一条 公示。对通过核定的企业及引才情况,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确定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 拨付。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汇总的奖励类别及对象安排经费,由市人社部门拨付给奖励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企业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工作,主要补贴企业国内外人才招聘、支付人才猎头中介服务、引进人才培训等费用,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接受资助企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区接受资助企业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市人社局每年底组织对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引才聚才、经费使用和工作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引才育才成效较差的企业,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入选企业、相关个人的监督。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资助资金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已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武汉市院士工作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武人社发〔2016〕19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院士工作津贴的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实施。遵循“服务企业、支持发展、定向资助”的原则,主要在我市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在汉领办创办的企业和院士与我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合作协议)的单位中实施。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院士工作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院士中心、省市科协联合批复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二)单位与院士专家签订《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协议书》;
(三)设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有正在实施的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
(四)院士及其团队专家每年在站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0天或在站项目研讨(专题讨论、报告、讲座、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10次。
第四条 院士在汉领办创办企业、院士与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汉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可申请院士工作津贴。
第五条 院士工作津贴及一次性奖励的申请及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聘任单位登陆市人社局官网下载《武汉市院士工作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科协或主管部门根据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以及合作项目研发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社局审定。
(三)公示与审定。市人社局对符合条件享受院士工作津贴及其合作单位的名单予以公示。
(四)津贴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与拨付。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汇总的享受人数及奖励金额安排经费由市人社部门拨付给享受或奖励对象。
第六条 实行任期管理。每三年为一个任期,院士在任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万元的工作津贴。任期结束,停发院士工作津贴。因工作需要,也可续任。对经认定武汉“城市合伙人”新引进的院士,还可享受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补贴等待遇。
第七条 年度绩效管理。市人社局会同市科协或主管部门每年对院士在聘任单位项目合作、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项目合作结束后,停发院士工作津贴。
第八条 院士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部分已发放的院士工作津贴:
(一)在聘期内院士其团队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三)未能完成研发项目;
(四)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五)其他影响合作计划实施的违约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清单(2015年版)
武办文【2015】81号
产业领军人才政策清单(10条)
1.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200万元、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100万元、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在汉落户后,经评审可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以及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3.产业领军人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汉实施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1:1给予资金配套,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产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获得A轮以上投资,并引进技术或管理团队,可申请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每人每年20万元薪酬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5.产业领军人才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含首台、首套自主创新设备)、新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对产业领军人才研发的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或加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6.境外来汉的产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3年内以其在汉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的15%为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7.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8.海外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为5年;工作满3年后,由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海外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产业领军人才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受因公出国(境)批次、时限等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外办)
9.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给予购(租)房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可申请一次性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购房补贴,5年内按年度核发;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可申请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人社局)
10.产业领军人才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产业领军人才可享受武汉地区医院“高层次人才优诊优疗”服务,不受医保定点医院限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知名创业投资人政策清单(10条)
1.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市实际管理的投资基金总规模30亿元(含)以上,按照不高于投资基金总规模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4000万元;知名创业投资人引入资金注入本市创投基金,引入资金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且该基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按落地资金规模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其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500万元;对其所在机构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3.知名创业投资人作为控股人在汉新设创投基金,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市财政最高出资1000万元注入该基金由其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
4.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市、区)留存部分的100%为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5.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
6.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的投资机构,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给予投资机构500万元补贴;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投资机构300万元补贴。对上市投资机构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知名创业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7.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投资项目可优先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投入,企业正常经营的,3年内引导基金股份原值退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园区(街区)等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开展创业投资活动,按照年度服务平台基础建设投入的50%给予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9.知名创业投资人(机构)在汉组织或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才沙龙、高端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
10.知名创业投资人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政策清单(10条)
1.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高校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或到科技企业兼职创业;创业孵化期5年内,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2.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或产业化活动,给予一次性2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的,其创业项目经评审后,最高给予20万元创业项目资金资助以及最高100万元的股权投资;在市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3年内2000元/月的生活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4.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并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5.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初次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的,按照最长36个月,最高4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入驻创新创业园区(街区)、众创空间创业,免费享受创业场所、办公设施、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并优先获得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开发区)
6.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学术访问以及出版原创性学术著作等,可申请10万元经费资助;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受因公出国(境)批次、时限等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外办)
7.海外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快捷办理3-5年长期居留许可,或办理5年多次往返签证。在汉落户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免审直批制度,落户存在困难的,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8.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向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一次性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6000元/人、硕士4000元/人、本科2500元/人。(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
9.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放宽学历、任职资历条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海外留学归国的,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优先参评中央“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以及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在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评选中,向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