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关对于进出境快件的监管规定2检验检疫案例._海关案例分析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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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快件报检案例
2006 年6 月27 日,四川检验检疫局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邮件分拣现场查验出境邮件时发现四川B公司寄往日本的邮寄快件(EMS)一批,货物名称为宜宾芽菜,共计16箱,301.41公斤,货值1600美元。根据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属法定检验商品,检验检疫人员即要求寄件人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该公司不能提供。检验检疫人员将该批芽菜抽样送四川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作进一步检测,其结果含有日本国禁止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为此,四川检验检疫局对四川B公司逃避检验检疫违规邮寄出口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处理
当事人邮寄的出口食品来自非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厂,出口前也未按规定报检,进行检验检疫。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四川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280元的处罚。
二、对本案的评析
1.违法行为的认定:经调查四川B公司邮寄的宜宾芽菜不是在该企业生产加工的,是在成都某食品批发市场上采购的,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也不是该企业加入的。因此,该企业借此强调该食品不是自己生产,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也不是其企业所为,不应该对他们实施行政处罚。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据查生产该批宜宾芽菜的工厂未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发货人四川B 公司却长期从事对日本出口食品的加工,明确知道国家法律法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当事人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并出口非出口卫生注册登记厂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了《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逃漏检,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2.本案查获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邮寄物数量急增,传统意义上的信函邮寄已逐渐演变成为货物贸易的运输形式,邮寄已成为网络销售购物的主要物流渠道。一些违反《商检法》的行为也屡有发生。该案件发生在日本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如果该批不合格产品通过邮寄渠道出口到日本将对我国出口农产品、食品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对邮寄物品的查验不仅要关注进出口邮件的检疫,同时还应加强对出口邮件的查验力度。
案例来源:http://www.dao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