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_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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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制定,在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仅在1983年对其部分条款进行过修改,并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为使其能够适应当前形势,切实保护人民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以及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的顺利运转,有必要根据当前需要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本文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入手,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可行思路、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以及检察机关组织完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体系;完善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制定,在1983年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逐渐形成,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不能很好地跟当前的法制形式相符合,所以检察院组织法必须要进行新的修改和完善,从而满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条件已经成熟

我国不断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需要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处理,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有条不紊地推进,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进行了修改,这些与检察院相关的法律的修改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也需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能够跟上国情的新变化,而且检察院组织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明显的不适合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和相关工作的开展,例如,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并不准确,其次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另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院的监督职能、预防犯罪职能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仅仅是为检察院行使相关权利以及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铺平道路,更是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三)进一步明确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以及立法结构

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本质是为了维护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在这种大前提下,必须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性质和机构以及其主要内容,同时必须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原则、领导机制、机构设置以及职能范围进行更加清晰的阐述和说明,使得检察院的检察权更加有效的得到保护与发挥,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内部权力划分组织机构更加清晰,使得检察机关更加高效的运转。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事关人民生活的一件大事,必须有正确的指导原则以确保能够保证对其修改的正确性。

(一)以宪法为根本依据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根本依据,一切的法律都要遵循宪法所规定的立法原则,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种与宪法有紧密关系的法律,就更加需要以宪法为修改依据,也就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坚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性质和作用,坚持有中国特色的检查制度。

(二)注重公平,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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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所谓法律执行发挥重要作用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肩负着极为重要的法律责任,所以人民检察院必须能够有效的实现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追求,同时也是社会群众的热切期盼,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最新指示,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法制改革,要非常注重公平正义在法律制定、执行和全民遵守中的体现,所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修改的过程中必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避免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的出现。同时检察院作为国家重要的检察机关,必须保证其能够有效的对司法的监督,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这是人民检察院的光荣使命,所以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和强化检察机关的这一特殊职能。

(三)多方面借鉴改革经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速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检察理论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活力和理论成果,这些优秀的理论成果在经过实践的检验之后所得到的实践经验,完全可以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所借鉴,从这些成功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众多的有益的启示。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成功的改革经验,虽然可能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属于同一范畴,但是在这些法律修改的成功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正确的指导精神和需要注意的修改问题,所以借鉴多方面的法律改革经验,也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原则。

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涉及的重要问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涉及到检察机关的职权界定、检察权和监督权的关系以及监察机关内部结构设置和权利配等重要议题,本文根据相关文献理论进行了总结,整理出了以下几个在学术界处于探讨焦点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

1、检察机关的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根据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检察院的相关职能应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检察机关拥有侦查、公诉、批捕以及诉讼监督权等在内的多项职权,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检察院拥有的这些权利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中应该得到保留,但是这其中涉及到一个前后矛盾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和诉讼监督权力之间的矛盾。在这一对立的矛盾中检察院扮演者不同的诉讼角色,虽然这一矛盾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过程中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但是如果能够有相关的法律解释能够出台,还是对解决这种矛盾有很大帮助。

在与刑事相关的方面,除现有的检察机关所具有的职权之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要涉及到两项职权的增加,一个就是审查司法职能,我国的人民检察机关根据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执行的诉讼监督职权其实就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审查职能,所以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职能,同时在修改的过程中应该需要扩大检察机关的审查范围,增加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范围。另一个就是增加检察机关承担自诉的相关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形式自诉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不能完成自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担当诉讼。

2、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作为一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拥有的民事审判以及行政诉讼的监督职权必须得到保留,同时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对人民检察院参与国家诉讼的职能加

以明确,也就是在涉及国家重大事件和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3、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

从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之后,我国在人权制度以及监督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但是一些非刑事领域依然存在一些限制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所以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过程中要非常注意这类问题的解决。

(二)关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作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涉及的重要领域,决定着检察机关检察权利合理分配的重要问题,也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所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必然要涉及到与领导体制相关的问题。

1、检察院与平级机构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罢免,并对该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负责,这是我国最基本的政治制度规定的,必须得到强有力的贯彻。但是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这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完善,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省一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任免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即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样的规定,混淆了选举产生与上级批准两种不同权力来源的界限,动摇了选举的权威。所以为保证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就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

2、上下检查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上下级关系的明确和界定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核心因素,在我国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属于双重领导体制,所以在组织法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涉及到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问题,从而确保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不断完善。

3、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

我国的司法机关基本上都执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着检察委员会,在检查委员会内部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检察院这两种领导体制并行存在,所以解决这一矛盾问题,完善检察机关组织的体系完善,就必须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办法,并通过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对这种问题的解决提供根本上的法律依据。

四、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完善

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完善需要对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将一些组织规范模糊、权力划分不清晰的条款完善为更加条理清晰、便于执行的新的法律条款。但是仅仅有这些还是并不能够使得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得到充分的完善,还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发挥作用,才能能够真正达到所需要的结果。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的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不仅仅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明确自身的法律职能,公家重要的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能帮助人民检察院解决内部上下级的关系问题,同时也能够解决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以及领导之间的权力划分,明确机关内部的领导体制,对于我国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完善甚为重要,对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健康发展也有巨大的帮助。

(二)多方面入手,完善检察机关组织关系

检查机关组织体系的完善,不能够离开一部适应时代发展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也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就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的内容,同时也学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法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在实践中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和发展。

其中天津人民检察院在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过程中,积极向基层工作人员收集意见,及时了解组织法在基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相关的研讨会以及向相关部门征求司法解释,使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注重和工作实际相结合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完善需要能够和实际工作相结合,注意各项工作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总结和反馈,及时对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合的组织法条款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进行反映,使得先关条款能够及时的得到完善。

在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够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探索一条适应实际工作的相适应的工作规章制度,使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能够有效地得以贯彻和执行,其中以天津检察院为代表的地方检察院,在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用于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比较模糊的条款进行总结,在实践中找到能够使组织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途径。

总结: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是我国司法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以及修改需要遵循的原则和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表明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对该对于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完善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检察机关组织完善所需的多方面条件。

参考文献:

[1]万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原则[J].人民检察,2007,02:5-8.[2]卞建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J].人民检察,2005,13:20-22.[3]田宏杰,汤维建,常艳,孔璋,许创业.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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