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_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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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3月6日下发的《提示性通知》的要求,2006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的有关 要求
(一)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按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成交价格的,应严格按照财税[2002]7号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进料加工合同出口货物的海关“备案单价”,调整出口货物的报关价格,实现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生产企业如在短期内不能做到出口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时提交书面说明申请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
(三)从所属期2006年1月份起,生产企业没有如实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一经检查发现其出口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有差异的,对价格差异部分不能办理免抵退税,并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税率视同内销计征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同时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具体 操作
(一)记账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实际成交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二)免抵退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生产企业每月“免、抵、退”税申报除按现行规定要求报送有关免抵退税单证资料外,还要附报出口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差异的原因说明及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书面申请、《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见附表一)、《转厂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见附表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月发生直接出口货物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反映,当月发生转厂出口货物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反映。
(四)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
1、直接出口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申报。
生产企业应按《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中每笔出口的“实际成交金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申报免抵退税。具体操作举例说明如下:
某生产企业某条出口报关单记录(123456789001)的“报关单金额”为4500美元,而企业与境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格为6000美元,即“实际成交金额”为6000美元。因此,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按6000美元来申报该条出口报关单记录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具体录入免抵退税出口记录的主要内容如下:(1)所属期:出口货物的所属年月;(2)所属期标识:出口货物的所属年度;
(3)进料登记册号:一般录入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若备案号为分手册号码应录入分手册所属的主手册号码;
(4)出口报关单号码:出口货物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后九位+顺序号,如本例的出口报关单号码为:123456789001。
(5)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录入出口报关单的“批准文号”;(6)出口数量:录入相应出口记录的“出口数量”;
(7)美元离岸价:按《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中每条记录的“实际成交金额”录入,如本例录入的美元离岸价为“6000”,而不是“4500”;(8)人民币离岸价:输入当月的美元记账汇率后,按回车键自动生成;
(9)单证不齐标志:根据单证收齐和有无信息的情况来录入,若单证已收齐且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一般企业可无核销单电子信息)则为空,若单证尚未收齐则必须录入“B”,或虽单证已收齐但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也必须录入“B”;
(10)备注:必须录入“实际成交价”字样。
2、转厂出口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申报。
生产企业应按《转厂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中每笔出口的“实际成交金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申报间接出口货物。具体操作举例说明如下: 某生产企业某条转厂出口报关单记录(987654321001)的“报关单金额”为3000美元,而企业与境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格为4000美元,即“实际成交金额”为4000美元。因此,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菜单按4000美元来申报该条转厂出口报关单记录的间接出口额,具体录入间接出口记录的主要内容如下:(1)所属期:出口货物的所属年月;(2)所属期标识:出口货物的所属年度;
(3)进料登记册号:一般录入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若备案号为分手册号码应录入分手册所属的主手册号码;
(4)出口报关单号码:出口货物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后九位+顺序号,如本例的出口报关单号码为:987654321001。
(5)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录入出口报关单的“批准文号”;(6)出口数量:录入相应出口记录的“出口数量”;
(7)美元离岸价:按《转厂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中每条记录的“实际成交金额”录入,如本例录入的美元离岸价为“4000”,而不是“3000”;(8)人民币离岸价:输入当月的美元记账汇率后,按回车键自动生成;(9)备注:必须录入“实际成交价”字样。
三、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
(一)主管分局退税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申请及《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转厂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审核企业申报情况属实、无误后按实际成交价格确认申报。
(二)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应对照企业填报的《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与审核系统的海关出口电子信息进行对审,由于价差原因出现疑点S336{“美元离岸价()超过海关()±?%”}的,可在交接单系统打印《疑点表》,经主管分局长签名确认后可进行人工挑过,挑过的原因录入“实际成交价申报”字样。
(三)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应审核出口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的差异,对出口报关价小于实际成交价的才允许企业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而对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价大于企业申报的实际成交价的,企业必须提供海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出口报关价大于实际成交价的事实,才允许该批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不能提供海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一律按出口报关单金额申报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