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医事法律概论【名词解释】_法律监督的名词解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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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医事法律概论

【名词解释】

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2.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是在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护士:护士是指受过护理专业教育,掌握护理、病房管理的知识和技术,并具有一定预防工作能力的卫生人员。

4.国际卫生法:国际卫生法是国家之间有关医药卫生的法律,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旨在调整国家质检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章、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5.护理法:护理法指国家、地方以及专业团体等颁布的有关护理教育的一切法令,法规。

6.医疗事故: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8.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9.过于自信的过失: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10.疏忽大意的过失: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11.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行为。

12.不可抗力: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13.事故:凡在护理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作风粗暴或业务不熟悉而给病人带来严重痛苦,造成残废或死亡等不良后果者。

14.医疗过失:是一个理智、谦和、谨慎的医生在相同情况下不会做的事或者应该做而没有做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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