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张琳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_对法院增加被告不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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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张琳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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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驻民抗字第2号

民事裁定书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毛力,男,40岁。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琳,男,43岁。

原审被告张琳因与毛力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民抗(2009)第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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