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解析_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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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通星驿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 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六条 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按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禁止发展的商户和谨慎发展的商户类型。对于谨慎发展的商户,除要求提供除“三证”外,还要求核查相应的行业证明材料,了解其真实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同时提高审批等级。

第七条 禁止发展的商户

 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 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 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库;

 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的商户。第八条 谨慎发展的商户

 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 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等;  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 预付款类商户,如美容美发店、休闲健身会所等;  担保类、投资类等从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代理理财类行业商户。

第九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发展商户坚持商户现场考察原则,要求商户发展人员及审批人员相分离。

第十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发展收单商户必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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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和身份证等基础商户资料,并根据商户行业特征,收集行业或品牌资格证书、业务代理协议、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补充材料。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商户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填写《特约商户业务受理申请表(信息调查表),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十二条 针对商户审批工作,国通星驿总部制定了严格的商户分组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分为初审、复审,初审为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复审为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商户拓展岗位兼岗。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严格审核目标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在签约前,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审查:

1.审查该商户和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监管部门的相关征信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商户注册信息,核对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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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商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3.通过金融城域网或征信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查询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核对与身份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根据审批结果,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按照统一规范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与特约商户签订,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商户按照中国银联规范统一编码,且不同商户使用不同的编码。编码由:收单机构代码、地区码、商户类型码及业务顺序号组成。

第十五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商户培训应覆盖商户收银人员和财务人员,培训内容应至少涵盖银行卡业务基础知识、卡片识别要求、POS操作流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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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保管要求、商户风险责任及防范知识等,对财务人员还应补充培训协议书条款内容、资金结算和对账流程、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培训分为现场培训和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应在培训登记表中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材料等内容,由参训人员签字确认。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

第十六条 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国通星驿应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七条 国通星驿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

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第十八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回访巡检制度,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和现场回访。要求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回访巡检之前应对特约商户基本资料、终端信息、近期交易数据等进行收集掌握。

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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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商户回访巡检工作单中详细记录商户回访情况,对存在可疑风险点应提交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国通星驿总部清算部应按照受理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及时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根据交易发生时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发起差错、退货交易,不得中途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内。退货交易不成功时,应主动联系发卡机构,协助将款项退回持卡人账户。

第二十条 特约商户发生以下情况时,应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

1.商户信息变更不再具备银行卡受理资质; 2.商户连续三个月无交易,且不具备培育价值; 3.商户要求终止商户协议,经协商同意解约; 4.符合协议规定或风险商户撤销条件的商户。

第二十一条 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国通星驿申请为特约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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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受理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现现金;

5.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受理终端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国通星驿清算;

6.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国通星驿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国通星驿规定的比率;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0.违规移机:商户未经国通星驿许可,擅自将受理终端从国通星驿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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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终端; 使用固定终端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终端超出商户本省范围使用;

11.商户合谋欺诈:指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或纵容、包庇、协助银行卡欺诈交易,如配合欺诈分子盗刷伪卡,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预授权完成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发卡机构信用资金等行为;

12.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国通星驿强制解约;

14.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5.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16.其他风险原因。

经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国通星驿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应先填写《特约商户撤销/终端撤机申请表》,说明撤销原因,由商户签章确认。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应核实撤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对于商户主动提交申请的,应对商户实地考察,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核对撤销申请信息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撤销原因是否合理。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商户撤销条件、商户经营状况和业务受理情况,对商户撤销申请进行审批。

对于审批通过的商户,应书面通知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出具《解除合作通知书》,并由商户在回执栏内签章确认。

第三章 终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通星驿总部经营管理部应加强受理终端管理,确保受理终端符合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

第二十四条 终端实物采用国通星驿总部经营管理部集中谈判入围、集中采购审批、集中管理等方式降低终端的采购入库风险。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对市场装机的全面现场巡检,核对商户名称、终端编码、终端序列号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终端应用程序由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集中开发、测试、发布,版本化管理。国通星驿总部经营管理部设置专门终端仓库管理员对终端实物进行管理,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用机定期配送。

第二十六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指定专人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和相关参数,实现“一机一密”。

要求受理终端维护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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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保管密码。

第二十七条 日常新装机及换机的终端申请领用以业务系统审批通过为依据。新装机必须采用国通星驿总部统一的“一机一密”系统下载密钥,遵循密文专线传输、系统自动下载,严禁明文密钥操作。撤换机具返回仓库前应完成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参数的清除。

第二十八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及实际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布放受理终端。原则上,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功能的特约商户仅限布放POS机。

第二十九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应审慎为特约商户布放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用于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严格限定其他受理终端的布放范围,遵守有关POS机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结算手续费等的管理规定。

移动受理终端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款、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难以通过商户固定收银台进行款项结算的行业商户。其他行业商户若需布放移动受理终端,需经国通星驿总部审核同意。为确有支付需要的特约商户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省使用功能的,应经国通星驿总部同意。

读卡装置等功能简单的受理终端的布放,应经国通星驿总部或下属分公司同意,且只能用于小型商户和个体工商户。国通星驿总部应通过限制业务类型、加强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形式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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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国通星驿应强化终端交易功能管理,充分结合商户业务背景和实际需求、坚持审慎原则开通终端交易功能,加强对预授权、消费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联机退货、余额查询等功能开通的审批和交易监控,防范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国通星驿制订了严格的现场作业制度,要求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坚持现场安装终端,对商户考察情况进行监督性核对,同时对商户开展业务和风险培训。

第三十二条 国通星驿应加强对商户终端违规移机的风险管理:

1.商户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终端接入电话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主动报告,由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协助商户变更终端接入电话或装机地址;

2.在未经国通星驿许可的情况下,商户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终端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提出申请,由国通星驿书面审批同意;

3.对于国通星驿许可后商户变更终端接入电话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及时在商户信息中更新终端电话接入号码或装机地址等信息;

4.国通星驿应加强移动受理终端的风险管理,对布放的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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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绑定用户身份识别卡(SIM卡),采取屏蔽SIM卡漫游功能、电子围栏等措施确保移动受理终端不超出本身范围使用。对确有需求开通跨省漫游功能的,应由国通星驿审批,且需坚持“一户一批”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每半年至少巡检一次,登记《特约商户巡检表》,出具回访意见,对商户履约情况、经营情况及银行卡业务受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发现商户有异常情况的,应视情况做如下处理:

1.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商户,应立即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撤回终端设备,并按照业务处理要求办理商户撤销手续;

2.商户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倒闭或被查封等,应撤回终端设备,并办理商户撤销手续;

3.商户因迁址等原因无法联系时,应关闭商户终端交易功能,并采取积极措施,联系查找商户;

4.发生终端设备丢失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在网络系统中关闭该终端的交易功能并与商户协商办理清偿手续;

5.对发现的疑似风险商户,应按照风控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6.商户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应视其风险状况,及时撤回终端设备,并冻结或撤销商户。

第四章 交易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传统银行卡收单,系统目前支持的交易类型包括:余额查询、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等各类银行卡受理服务交易,基本交易流程如下图:

POS终端16国通星驿交易处理系统25CUPS34发卡机构

【流程说明】

1.受理终端在持卡人刷卡交易后上送交易到国通星驿总部交易处理系统;

2.国通星驿总部交易处理系统将交易请求向银联CUPS转发;

3.CUPS将交易请求向发卡机构转发; 4.发卡机构将交易结果向CUPS传递;

5.CUPS将交易处理结果转发至国通星驿总部交易处理系统;

6.国通星驿总部交易处理系统将交易结果反馈至POS终端,通知商户交易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便民支付业务,系统目前支持的交易类型包括:余额查询、缴费、缴费撤销、转账等各类银行卡受理服务交易,基本交易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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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刷卡消费②发起交易⑨交易返回终端⑦交易请求⑧交易返回用户(持卡人)特约商户星驿公司③扣款请求⑥交易返回业务供应商④转接扣款请求⑤扣款交易返回发卡银行中国银联

【流程说明】

1.持卡人通过商户终端,选择其需要缴费的项目、输入户号、金额、刷银联卡、输卡密;

2.受理终端将这些信息发送到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 3.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后,将扣款请求向中国银联平台转发;

4.中国银联平台将扣款请求向发卡银行转发; 5.发卡银行将扣款结果向中国银联平台传递;

6.中国银联平台将扣款处理结果转发至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

7.扣款成功的,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再向业务供应商转发交易请求;

8.业务供应商完成业务交易,并将交易结果向国通星驿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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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

9.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将交易结果反馈至终端,通知商户交易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保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抵赖性。

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应适当屏蔽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芯片卡脱机交易除外),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其中商户名称原则上应包含特约商户在国通星驿登记的名称,即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相关批文上的全称,必要时还应增加商户对外经营名称。

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的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禁止多家特约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及多个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

第三十八条 国通星驿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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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因预授权类业务需要在资金清算之前存储银行卡有效期的除外。

第五章 资金清算及账务核对

第三十九条 中国银联生成清算报表

每日系统日切后,中国银联根据CUPS系统银联卡跨行交易数据,生成清算报表;根据商户类别码和交易金额逐笔计算跨行交易手续费及银联转接服务费,以及银联品牌服务费等,将交易本金、银联和发卡手续费等进行借贷轧差后,产生与国通星驿的资金划付数据,并提供交易明细数据和报表。

第四十条 国通星驿生成商户结算报表

每日系统日切后,根据国通星驿收单系统交易流水记录,与中国银联提供的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生成商户结算报表;根据商户签约手续费计算商户手续费,并将交易本金、商户手续费、银联和发卡手续费等进行借贷轧差,产生与商户之间的资金划付数据,并提供商户对账文件。

核对结算报表数据准确无误,其中,应收清算资金与中国银联实际划付资金一致,商户交易本金、商户手续费及结算金额正确,国通星驿手续费收入金额无误。

第四十一条 资金流转及划付

中国银联根据其清算报表,将扣除银联发卡手续费、品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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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后清算资金划付至国通星驿总部备付金银行。

国通星驿总部清算部根据银行入账回单确认清算账户收妥中国银联划付清算资金,并根据国通星驿结算报表,将扣除商户手续费后的商户结算金额划付至商户结算账户,同时将该清算账户中剩余国通星驿手续费收入划付至国通星驿总部自有资金账户。国通星驿总部清算部向商户提供明细和汇总对账服务,负责协助商户办理交易及资金对账。

第四十二条 在会计核算上国通星驿总部财务管理部通过“银行存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暂挂“其他应付款”,付出款项时,冲减“其他应付款”。此科目的账面余额表示国通星驿总部已收但暂时未支付的款项。备付金滞留在公司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通过“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进行核算。利息产生的收益,不定期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 国通星驿总部财务管理部建立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国通星驿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全额存放在国通星驿总部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国通星驿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 国通星驿总部坚持业务操作双人复核,确保岗位分工、相互制约,严禁混岗操作。

设置结算处理岗(分为初审岗、复审岗)、资金划付岗(分为经办岗和复核岗)、退票管理岗、结算管理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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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初审与结算复审分离;划付经办与划付复核分离;结算处理岗与资金划付岗分离;结算管理岗与结算处理岗、资金划付岗相分离。

第四十五条 国通星驿总部财务管理部商户资金划付顺序原则为“先收妥、后支付”。除退单交易外,原则上不允许垫付结算资金。

第四十六条 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七条 国通星驿总部清算部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国通星驿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 国通星驿总部建立了应急情况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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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业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行分级指导及分岗负责的原则,各岗位人员要按照职责范围主动、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接受部门领导的指导和管理。

2.日常结算报表异常情况,应详细登记异常情况原因及处理情况,由结算主管审核确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确保资金结算安全运营。

3.结算系统异常,应通知技术部门及结算业务管理岗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应详细登记异常处理情况。如当日结算系统无法恢复,应及时向商户告示,做好解释工作。

4.采集清算流水异常。若当日上午9时未收到中国银联下发的清算流水,应及时向结算业务管理岗汇报,协调中国银联及时解决,并应登记异常处理情况。

5.资金划付异常,如因结算延迟,造成收单机构当日无法正常划付结算资金,应及时通知,做好解释工作。

6.坚持岗位有效备份原则,即分设当前岗位人员及备岗人员,当前岗位人员因突发事件离岗时,应由备岗人员履行其工作。各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合规运营。

7.其它结算异常事件。编写异常事件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及时协商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异常事件情况、原因及处理情况;对异常事件风险的预测分析;是否需要修订补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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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异常事件信息发布途径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内部 OA 系统等。根据异常事件信息种类的不同,可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式。

第六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保证在商户资金结算前,完成对收单交易的实时风险监测。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风险监控系统应能根据不同的银行卡风险类型,设置相应的可疑交易侦测参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第五十一条 交易监控。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密切关注下列交易指标:

1.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消费类交易笔数和金额;

2.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手工压单和人工授权交易笔数和金额;

3.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预授权类交易(含联机、离线和手工方式)笔数和金额;

4.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退货交易笔数和金额;

5.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失败交易笔数和金额; 6.商户当日余额查询交易笔数; 7.商户当日小额交易笔数;

8.商户近期调单或退单笔数和金额;

以上指标变化异常的,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及时通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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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分公司风险合规岗进行实地调查,并检查相关交易单据,以核实是否存在欺诈风险。

如存在以下情形,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应重点关注,并立即进行风险排查,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9.新入网商户大额或频繁交易;

10.商户异常时段(如晚间21点至23点临近日切清算时段、零点至凌晨五点等)大额或频繁交易;

11.商户预授权类交易异常,如预授权与预授权完成交易间隔较短、预授权完成交易金额贴近上限、大额离线预授权完成交易等;

12.商户频繁发起消费冲正、消费撤销及冲正、预授权完成撤销及冲正交易;

13.商户未经许可变更受理终端电话接入号码;

14.移动受理终端超出商户所在省份区域使用; 15.休眠商户的突增大额交易。

第五十二条 不定期抽查。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对商户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报送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五十三条 收集商户相关信息。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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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收集与商户有关的各类信息,一旦获知对商户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影响的负责信息,应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并评估其对收单业务的不良影响,必要时应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报送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五十四条 按照业务开展类型、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制定商户风险等级评定规则和认定标准,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评级,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等级分级管理。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国通星驿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国银联对以下商户开展风险调查和处理工作:

1.疑似套现商户; 2.疑似违规移机商户;

3.疑似伪卡信息泄漏点(CPP)商户; 4.疑似伪卡集中使用点(POC)商户; 5.中国银联提示需调查的其他风险商户。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联通过以下渠道收集商户风险信息并提示国通星驿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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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侦测的商户案例; 2.成员机构举报的风险商户; 3.公安司法机关通报的涉案商户; 4.行业监管部门通报的风险商户; 5.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商户信息。

第五十七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商户风险调查及处理 1.调查时限

1.1对于疑似套现商户,应自系统案例生成之日或协查通知发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反馈中国银联;

1.2对于疑似移机商户,应自系统案例生成之日或协查通知发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反馈中国银联;

1.3对于疑似POC、疑似CPP及其他类型疑似风险商户,应在《银联卡风险事件报送及协助调查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反馈中国银联。

2.商户典型风险调查内容

2.1疑似套现商户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检查交易时间、金额等要素与商户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检查交易签购单、销售发票等单据是否齐全; ●检查商户进货、销货以及存货记录是否相符;

●必要时可暗访调查。

2.2疑似违规移机商户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检查终端机具是否仍在原登记的装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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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移动受理终端,检查是否关闭移动漫游功能,并确认SIM卡号码与原登记号码是否一致。

2.3疑似伪卡信息泄漏点(CPP)商户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检查商户是否违规留存银行卡磁道信息、个人标识代码(PIN)、卡片验证码(CVN、CVN2),以及卡片有效期等敏感账户信息;

●检查终端机具是否被改装;

●检查商户内部交易传输线路是否存在泄漏风险; ●检查商户内部交易处理主机系统、服务器是否存在泄漏风险;

●检查商户内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盗取账户信息嫌疑。2.4疑似伪卡集中使用点(POC)商户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检查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要素是否异常; ●调阅交易签购单检查持卡人签名是否异常; ●调取商户监控录像查看交易过程是否异常; ●检查商户收银员是否存在伪卡盗刷合谋嫌疑。

除按照以上要求开展调查,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还应按照《银联卡风险事件报送及协助调查规则》及《疑似欺诈合谋商户资金延迟结算试点工作指引》落实其他协查操作。

第五十八条 商户风险情形处理。如商户风险异常紧急且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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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欺诈金额较大,或经实地调查发现商户存在风险,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应酌情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暂缓商户交易资金清算或紧急冻结商户结算账户; 2.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3.暂停商户终端信用卡受理功能或全部卡片受理功能; 对符合本办法“商户交易终止”的商户,应终止商户交易,并将商户信息录入国通星驿风险信息系统及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五十九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商户风险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风险原因关闭的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报送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向分公司进行提示,并协助分公司改进商户风险调查和不良商户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十条 国通星驿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第六十一条 国通星驿发现特约商户发生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十二条 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应按照《银行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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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运作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可疑商户信息。

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提供的可疑商户信息中,应包括以下要项:商户法定名称和营业名称、商户代码、注册地址、装机地址、所在城市、商户电话号码、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号、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国通星驿机构名称、国通星驿收单机构代码、报送的原因代码、与国通星驿的签约日期、终止银行卡交易日期。

可疑商户信息的有效期为自进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起5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只有国通星驿才有权对信息进行删除。

第六十三条 收单机构可就其他收单机构的下列违规行为向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并提交相应证据供委员会审查和裁定:

1.收单机构未将或未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可疑商户信息报送至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

2.收单机构对已报送的可疑商户信息进行了错误修改或删除,导致其他收单机构与之签约开展业务,并因此发生欺诈交易损失。

第六十四条 国通星驿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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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开展收单业务。

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国通星驿总部或下属分公司可与特约商户签订总对总银行卡受理协议,并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本地化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通星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国通星驿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受理终端,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六十七条 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自主完成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第六十九条

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收单业务的连续性和收单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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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开办、变更、终止收单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将收单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于次年3 月31 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十二条 国通星驿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第七十三条 国通星驿布放新型受理终端、开展收单创新业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十四条 国通星驿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将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和所选择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七十五条 国通星驿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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