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_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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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省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指经广东省农业厅审定,省有关部门同意,符合有关要求,由农业厅颁发“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牌匾的单位或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定农业生产区域。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由广东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条件如下:

(一)有明确的农业生产品种。以当地知名品牌、市场占有率高、省内外影响较大的一种农产品(应是同类产品的优良品种)的种养区域作为申报单位;

(二)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和边界,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好。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场、所、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交通方便,效益较好,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种植业要求连片种植500-1000 1 亩以上(根据蔬菜、水果等具体情况而定),养殖业要求年饲养牲畜3000头以上(按猪、牛、羊等具体品种而定)、家禽20000羽以上;

(四)具备较强农业技术管理和推广力量。示范区范围内严格按已颁布的有效的农业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或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第四条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由市(地级市,下同)、县(包县级市,下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组织申报。申报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示范区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产品品种;

(三)示范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生产环境状况;

(四)实施的农业标准的具体名称和内容;

(五)实施农业标准化的技术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材料;

(七)示范区产品的质量和销售情况;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书和推荐意见报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第六条

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根据推荐材料进行预 2 审,征求厅内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后,报厅领导审定。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由省农业厅下达。

第七条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期限为三年,由省农业厅颁发“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牌匾。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应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采用标准、建设单位、建设年限等内容。

第八条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下达,地方按1:1配套建设资金。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宣传贯彻农业标准。进行农业标准的收集、印刷、学习和培训,并采用现场会等形式推广示范区的经验;

(二)建立标准化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三)监督管理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检测(主要以速测为主);

(五)在示范区范围内制立固定的牌架。

第九条

省农业、财政、质监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示范区所在市县农业局具体组织实施,示范区的承建单位切实开展农业标准生产管理,必须做到:

(一)生产全过程严格按选定标准组织进行;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四)产品质量要达到选定标准的要求;

(五)每年对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报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农业厅根据本办法对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多项指标达标,工作成绩突出的示范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区,由省农业厅撤销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资格,并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

二ОО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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