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简易征税与一般计税的选择_房地产简易计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房地产企业简易征税与一般计税的选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房地产简易计税”。

政策:财税[2016]36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般计税政策:

一、(三)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简易征税的政策规定:

一、(八)销售不动产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到底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划得来?

针对老项目,假设该企业无其他任何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是否一定是简易征税划得来呢? 得看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以每100元销售分析: 假设土地出让价款为X(100-X)/(1+11%)*11%-Y=100/(1+5%)*5% 推出X=51.99% 当然,这样的生意别做了,没钱赚!

但如果该项目在51前尚未完工,在发生若干业务中还可以取得一部分进项税额的话,那么选择一般计税就会划得来。如果下游是一般纳税人人的话,还会一定的议价空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1、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完毕的楼盘项目,但未销售完毕,营改增之后继续销售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一直未动工,营改增后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已经动工,营改增后,继续开发的项目,一定是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发票还没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第2款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已经收到了大部分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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