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_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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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主要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一是解决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职能的执法管理依据,确保道路运输法制的统一;二是促进综合运输的协调,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的均衡发展;三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整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着力提升道路运输的公共服务能力;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推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主要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参照了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民生需求、公平正义、发展转型、市场导向、行业服务、安全质量、智能运输,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向现代服务业转型,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

(四)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一是强化服务。为了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相衔接,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将原标题删去“管理”二字,修改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删去了有关民事行为的内容和交通收费的内容;三是根据上位法规定作衔接性的修改;四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实践中有效做法加以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行业范畴,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纳入道路运输行业范畴,维护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如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以上这些都有利于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适应交通运输职能的转变,新增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相关规定。《条例》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对综合运输发展的规划引导和统筹协调职责。

(三)鼓励发展农村客运,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也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为统筹城乡发展,满足农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立法调研收集的意见,如《条例》第十一条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这一概念,也明确了统筹城乡客运、促进农村客运发展、解决农民群众经济、安全、便捷出行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

(四)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实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一是建立了客货运输驾驶员记分管理制度。二是强化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三是加大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四是明确了运管机构的源头安全监管责任。

(五)完善道路运输经营服务规范,提升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突出服务功能,增加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如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第三十八条要求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以向社会提供更多更便利的出行服务。

(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有序 第一、完善了相关许可办理和变更规范。

第二、客货运方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客运经营者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梳理。

第三、维修方面: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类别承修车辆”;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四十六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八百公里以上的班车客运车辆或者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

第四、驾培方面: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五、站场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在客票正面印制或者加盖客运站名称”。

(七)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与时俱进,完善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顺应市场需求,在我省首次有条件放开了旅游包车地域限制,第十二条规定:经起讫地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包车可以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

二是顺应发展趋势。如第七条: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和先进运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增加了促进现代物流和城市配送业发展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配送业的发展,为从事城市货物配送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三是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实行了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制,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第三十条更明确:“实行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制,具体类型等级要求和营运使用年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九)以人为本,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

道路应急运输是国家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制,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促使客货运输经营者积极承担起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交通战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时、当地市场运价予以合理补偿。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基本出行或者运送紧急物资需要,客货运输经营者在具备道路基本通行条件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应急运输。

(十)根据法制统一原则,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

第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工商登记制度。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原《条例》中“先证后照”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改革的要求,因此,此次《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分别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和“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关于站场、维修、驾培许可层级。此次修改,第三十三条严格按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上述三项许可权明确赋予县级运管机构。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仍需按原规定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

第三、将原第六十条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修改。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原《条例》第六十条的相关内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作如下修改: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作了适当调整。如:第六十四条对非法从事公交或出租汽车客运的处罚,如参照上位法将对非法出租和公交车处罚3~10万。从我省多年执法实践出发,认为从事非法营运的主体大多是社会低收入者,违法车辆也通常是价值几千元的二手轿车,没收其车辆或罚款3~10万在实践中很难执行,最后处罚往往不到位,反而影响了法律的全面实施。鉴于此,我们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确定将我省公交和出租车初次非法营运行为罚款额度定为:情节较轻的1~2万、情节严重的2~3万元,使之更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对新增的内容规定了法律责任,如:

1.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 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2.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六十六条: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发生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班车、包车、出租汽车和货运车辆,相关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发生重大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且负主要责任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相关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不得新增客运班线,不得增加车辆。

4.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记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客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 颁布日期2002-9-26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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