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青联发〔2003〕54号_渝教基发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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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青联发„2003‟5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宣传部、文明办、经委、建委、商委、团委,市直属团(工)委:

“青年文明号”是共青团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作载体,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创建活动开展近十年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工作的需要,对《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执行。

附件:《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重庆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2003年9月15日

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大力弘扬“红岩精神”,推动青年文明工程实施进程,促进重庆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集体(班、组、队、室、站、所等)。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是共青团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作载体,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宗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目标,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岗位诚实守信,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奉献、创新、团队等精神和学习、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重庆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单位的良好形象,为实现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司法、交通、卫生、税务、工商、邮政、通信、铁道、内贸、旅游、民航、个体私营、金融等窗口行业及机关、事业、企业、建设工程中开展。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注重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分为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或行业主管局级)三级,分别由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命名表彰。其中,市级包含市杰出、市优秀和普通市级。

第八条

由共青团重庆市委牵头,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

第二章 条件与考核标准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

1.人数不少于3人(含3人),35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该负责人为“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安全、效益观念,并取得突出成绩。

3.该集体成员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成为岗位能手。

4.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好。

5.工作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和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6.市级“青年文明号”需具备区县级(或行业主管局级)资格。市杰出、市优秀“青年文明号”分别从市优秀、普通市级“青年文明号”中产生。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 1.符合第九条之规定。

2.成立有创建领导机构,制定有创建规划,做到创建目标明确、分工明晰、责任到人、标识醒目、档案规范。

3.围绕提高青年素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练兵比武等活动,并取得显著的人才效益;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安全生产、质量效益达标竞赛等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围绕倡导社会新风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4.立足岗位积极开展诚信服务,诚信服务措施具体、成效明显、影响良好。

5.在工作实践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6.“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强,业务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7.市杰出(优秀)“青年文明号”在市级青年文明号中要更具典型性、代表性和先进性。其中,市杰出“青年文明号”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市优秀“青年文明号”名额不超过市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20%。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要求

第十一条

团市委将每年下发通知,就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作出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团委、市直属团(工)委应按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及复查工作。

共建行业“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工作,由团市委与行业部门每年联合下发评选通知作出安排。评选应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团委、行业部门联合签署意见才能上报。

第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包括共建行业)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按照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青年文明号”两年以上的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从市杰出“青年文明号”中推荐集体参加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团委、市直属团(工)委必须在每年初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上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当年计划创建“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和实施方案,接受组织委员会的检查和考核。没有上报创建计划的,原则上不能参加当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对于共建行业,团市委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年度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及有关事宜。原则上各行业每年新增“青年文明号”不超出上年基数的10%。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共建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把质量关,确保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第十五条 申报实行公示制度。从申报更高层次“青年文明号”之日起,青年集体要将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及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23—63861127)自行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20天的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由团市委牵头,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将每年召开命名表彰大会,对上一年度创建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对表彰集体进行授牌。

共建行业的市级“青年文明号”由团市委和共建行业联合命名表彰,由行业部门牵头组织。第十七条

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各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创建活动氛围,同时可根据工作成绩和效益,参照相应的先进等级,将记功嘉奖、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八条 对荣获“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物质奖励,当年可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员工奖金:全国级“青年文明号”和重庆市杰出(优秀)“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普通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月工资2/3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自治县、市)、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月工资1/2的标准发给奖金。奖金由各单位解决。

共建行业“青年文明号”的奖励,可按照此标准。也可参照此标准在行业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九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巩固创建成果、成绩突出,经年度复查并重新认定的,当年亦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员工奖金。

第二十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不是党员的,基层团组织要将他们优先列为推荐入党对象。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实施。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都要通过区县(自治县、市)、市直属团(工)委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重新提出申报,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进行复查,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并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连续5年挂牌的另外颁发荣誉证书。

共建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由团市委与行业部门共同实施。

在共建行业“青年文明号”管理中积极推行末位淘汰制度。第二十二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复查、聘请活动特约监察员。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采取定期与随机、明查与暗访、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聘请有关行业、单位人员组成监察委员会,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察工作。第二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青年文明号”争创单位标牌。“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成员在工作时应配戴“青年文明号”标志,是共青团员的,要求一律配戴团徽上岗。

第二十七条 牌匾按规定标准统一制作,各级“青年文明号” 牌匾的制作标准:

1.第一行为:x x x(如重庆市、渝中区等),第二行居中位置为: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第三行落款单位为:x x x(各级“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名称,内容制作不完可换行),最后一行为时间:x x年x x月(如二OOO年一月)。

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内容为:第一行:x x x(如重庆市青年文明号、渝中区青年文明号),第二行居中:创建单位(红色字体),第三行及最后一行如上。

2.材料:铜板底。

3.字体及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为黑体字。4.牌匾尺寸:市级(或争创)为650mmx 400mm,区县(自治县、市)、局级(或争创)为560mm x350mm。

第二十八条 考核实行红黄牌制度,对考核中创建活动不达者,出示黄牌1次,并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创建中累计出现3次黄牌的,撤销其荣誉称号,2年内不得参与市级创建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因单位撤并、年龄结构等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将自动丧失荣誉称号并撤销牌匾。

第三十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3.欺骗群众,失信社会,造成较大社会反响的。

4.经营管理不善,工作水平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5.凡被舆论曝光,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一条

撤销市“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区县(自治县、市)团委、市直属团(工)委与“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团组织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归还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团市委同行业系统联合共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共建行业“青年文明号”的组织与管理,将由团市委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荣获及争创“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行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青工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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