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支付清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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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支付清算体系

2011/8/11 14:34:21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点击次数 : 149 次

1.体制概况

1.1.法律概况

针对支付和结算系统各个方面的主要法律条款包括:

(1)行间支付系统

(a)银行业条例

银行业务的定义特别把对支票账户的操作,以及对行间支付系统的访问限定在持有执照的银行。

(b)外汇基金条例

按照该条例,财政司长可以要求被授权机构(AIs)为外汇基金在香港货币管理局(HKMA)设立账户,这为通过香港货币管理局的账簿来结算行间支付提供了法律基础。

(c)香港银行公会(HKAB, Hong Kong Aociation of Banks)条例

香港银行公会条例规定,在与财政司司长协商之后,香港银行公会可以制定与银行业务管理有关的条例,包括与清算账户的保持有关的条例。这些条例和规章在法律上用来约束包括香港所有持有执照银行在内的协会成员。

(2)证券清算和结算系统

涉及证券与期货(清算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证券与期货委员会(SFC,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ion)对认可清算所的认可和管理。这些认可清算所负责清算和结算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

1.2.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

提供不同类型支付服务的机构如下:

(a)行间支付系统

香港货币管理局是行间支付的结算机构,所有持牌银行都在香港货币管理局直接持有一个结算账户。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HKICL, Hong Kong Interbank Clearing Limited)负责管理行间清算与结算系统的运作。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由香港货币管理局和香港银行公会共同拥有。

(b)证券清算与结算系统

中央货币市场单位(CMU, the Central Money Markets Unit)由香港货币管理局运营的中央货币市场单位服务为债务证券提供了一个中央清算与结算系统。

香港证券清算有限公司(HKSCC, Hong Kong Securities Clearing Company Limited)

香港证券清算有限公司由香港股票交易所(SEHK,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和香港五家主要的银行共同拥有,它为股票提供了一个中央清算和结算系统。

香港期货交易所清算有限公司

该公司由香港期货交易所(FEHK, Futures Exchange of Hong Kong)所拥有,它为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产品,例如恒生指数期货和期权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香港股票期权交易所清算所有限公司

它是一个完全由香港股票交易所拥有的附属机构,为在香港股票交易所中交易的股票期权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2.行间支付系统

2.1.章程和参加者

2.1.1.依照外汇基金条例3A(1)节的通知

外汇基金条例3A(1)节特别规定,在财政司长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财政司长可以使用通知来要求某个许可机构在香港货币管理局设立一账户(“结算账户”),并保持与操作该结算账户。财政司长已把该项权力授权给香港货币管理局。

在1996年11月16日,香港货币管理局总裁向所有持照银行发布通知,要求他们从1996年12月9日起在香港货币管理局为外汇基金设立一个结算账户。该通知指定,结算账户将在特定条件下保持和运作,这些条件已在通知所附的条件和操作过程中以及清算所条例的相关条款中给出了陈述。

2.1.2.清算所条例

与香港货币管理局磋商之后并按照香港银行公会条例,香港银行公会委员会已为会员银行制定了涉及清算所和清算服务的清算所条例。该条例规定,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将提供、管理并运营清算所和清算服务,以及使得这些服务对于成员来说是可用的。

实时全额结算(RTGS)系统在1996年12月9日完成。为了与此相配合,一套新的清算所条例将在同日颁布,它具体说明了大额电子行间支付实时结算的规则和相关的变化。

2.1.3.运营者

作为行间支付系统改革的一部分,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在1995年5月由香港银行公会和香港货币管理局共同建立。香港银行公会委任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逐渐接管以前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SBC,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提供给其成员银行的行间清算服务。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在1996年8月着手办理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CHATS, 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Transfer System),在1996年11月着手办理大批量小额的电子清算(ECG),在1997年4月着手办理纸支票清算(CLG)。

2.1.4.参加者

所有持照银行都是行间支付系统的直接参加者。其他的许可机构,如有限持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不能直接参与行间支付系统。在这方面,他们类似于持照银行的其他顾客。

2.2支付类型

行间支付系统由三部分组成:纸支票清算(CLG),电子清算(ECG)和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CHATS)。

2.3.纸支票清算(CLG)

这里指向会员银行支取的纸支票和可转让票据,它们在批量清算基础上通过清算所清算和结算。纸支票在批量处理基础上于次日结算。它们在退票被验明和调整后结算,以减少与退票相关的结算风险。支票在前天晚上送交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清分,并发送给付款行。付款行将检查付款人账户余额,并在次日(D+1日)把所有拒付支票退还给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只有那些在D日送交并未被退还的支票在D+1日结算。假如某一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足其源于批量清算的债务,在批量处理中与该银行相关的交易将被解退,其他银行将在解退后根据修改后的结算数据来结算。上述有问题的银行的结算账户将被暂停,直到另行通知为止。

2.4.电子清算(ECG)

ECG被设计成用来处理小金额、大批量的交易,例如:

(a)安置于销售点(POS)的电子支付服务和安置于某些银行集团的自动提款机(ATM)。这些由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香港)(EPSCO,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 Company)和联合电子提款有限公司(JETCO, Joint Teller Company Limited)来完成。

(b)中央清算和结算系统(CCASS, Centr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System)。该系统用来处理香港证券交易所中与股票交易相关的资金转账。支付指令由中央清算和结算系统发布,该系统是由香港证券清算有限公司运营的。

(c)其他自动贷记和自动借记项目的自动支付。

电子清算(ECG)的结算与纸支票清算(CLG)的结算类似,在批量处理基础上于次日完成。

2.5.纸支票清算(CLG)和电子清算(ECG)交易的结算

在1996年12月9日实时全额结算(RTGS)系统实施之前,在D日计算结果的CHATS支付、纸支票和ECG交易都在批量处理(批量清算)基础上于D+1日早上10时15分结算。纸支票和ECG交易在退票被验明和调整之前完成清算。自1996年12月9日起,CHATS支付指令已在实时全额基础上结算。一旦付款行通过其香港金融管理局账簿完成资金转账,结算就是最终的和不可改变的。批量清算单据,即纸支票和ECG单据由银行在D日提交给清算所,在次日(D+1日)计算结果并结算。批量处理单据在每日的不同时间进行结算:

早上9:30-10:00,CCASS;

早上10:00-10:30,EPSCO和自动贷记;

早上11:30-中午12:00,JETCO;

下午3:00-3:30,纸支票和自动借记。

2.6.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CHATS)

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CHATS)被设计成用来完成大额的行间支付。所有持照银行必须加入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并与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操作的清算所计算机相连。共有两种类型的支付指令-在当天计算结果或在次日计算结果。实时全额结算(RTGS)系统的实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支付中的结算风险。通过香港货币管理局账簿完成结算的支付是最终的和不可改变的。除特殊情况之外,香港货币管理局不允许由银行保持的结算账户发生透支。那些没有足够的贷方结余或用于日间回购的合法证券以完成外发指令的银行必须将其指令在系统中排队。排队机制允许银行通过取消、重新排队和修正等来管理他们自己的支付指令队列。

在一个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中,需要提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为了减少支付堵塞而提供的日间流动资金。香港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通过提供一种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和中央货币市场单位之间的无缝界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央货币市场单位是由香港货币管理局操作的簿记债务证券清算系统,它允许银行通过外汇基金票据的日间回购协议来获得无息的日间流动资金。日间回购交易是完全自动的。如果某一银行在其结算账户中没有足够的余额来完成其发出的支付,但是它在其日间回购账户中有足够的合法证券,系统将自动引发一笔日间回购交易,以生成用来补足亏空所需的贷方结余总额。当日晚些时候,其结算账户中有足够流动资金时,那么该银行可在任何时间反向作一回购交易。无论如何,日间回购将在营业日结束之前自动完成一笔反向交易。

2.7.收费政策

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由于提供、管理和运作清算所和清算服务而发生的所有花费都由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承担。反过来,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通过向使用清算服务的银行收费来收回其成本。由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决定的收费需要征得香港银行公会的认可。

主要价格政策将用来鼓励银行使用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来完成其行间支付,不鼓励他们(和他们的顾客)使用纸支票。

3.证券结算系统

由香港货币管理局运作的中央货币市场单位是香港债务证券的中央清算和结算系统。中央货币市场单位在1990年3月建立,用来提供外汇基金票据的清算、结算和托管服务。在1994年1月,中央货币市场单位把其清算服务扩展到私营部门的港元债务证券。自1996年1月起,中央货币市场单位也接受了外国货币债务证券的清算和结算。存放在中央货币市场单位的债务证券是无纸化的,并在一个计算机簿记系统中结算。

到1996年年底,共有224家认可交易商从事于外汇基金票据的交易,259家中央货币市场单位会员从事于私营部门债务证券的交易。存放于中央货币市场单位服务机构中的私营部门债务证券的价值在1996年年末达到1340亿港元。

自成立以后,中央货币市场单位服务机构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使得中央货币市场单位服务包含更多的内容,并对使用者友好。截止到1994年10月1日,中央货币市场单位为私营部门的债务发行提供了一种可任意选择的代付人功能。在1994年12月,中央货币市场单位建立了与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国际清算系统Euroclear和Cedel的联接。这些联接促进了海外投资者和交易者进入到港元债务市场。在1996年12月,中央货币市场单位进一步增强了其服务,引入了针对所有工具(外汇基金票据和私营部门票据)的实时和日终交付(DVP)服务,这些工具存放于中央货币市场单位,并由中央货币市场单位通过与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的无缝界面来清算。所有认可经纪人和中央货币市场单位会员现在都是“交割-支付”(DVP)服务的用户(详细内容请参考第一部分的“债务市场”。从1997年12月1日起,中央货币市场单位将与澳大利亚中央证券托管人联接。

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通过中央清算和结算系统(CCASS)完成。中央清算和结算系统由香港证券清算有限公司来运作。

4.中央银行的作用

4.1.提供结算服务

香港货币管理局具有以下作用:

(a)结算机构

在新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中,所有持照银行都直接在香港货币管理局保持一个结算账户。行间支付通过香港货币管理局的账簿来结算。

(b)中央货币市场单位的操作者

香港货币管理局运作中央货币市场单位。现在,中央货币市场单位已完全与资金转账系统连为一体,并具有了交割付款同步(DVP)功能。

(c)日间流动性的提供者和最终贷款人

为了与其作为最终贷款人的角色相一致,香港货币管理局密切监视支付流,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流动性以防止支付堵塞。香港货币管理局对许可机构没有强加储备金要求,因而没有关于使用结算账户以保持所需储备的规定。

4.2.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香港,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是在联系汇率系统的框架内保持汇率的稳定性。在适当的时候,为了稳定港元对美元的汇率,香港货币管理局将实施货币操作。在1988年以前,货币操作的主要渠道是外汇操作,这包括以美元买或卖港元。为了提高有效实施货币市场操作的能力,自1987/1988年起,已完成了一系列的货币改革。

在外汇基金与香港和上海银行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账户安排成为香港货币管理的分水岭,这种账户安排在1988年7月实施。绝大多数的中央银行作为行间支付的结算机构,能够有效控制行间流动性。而在香港则不同,在1996年12月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实施之前,行间支付通过一家商业银行(香港和上海银行业有限公司)的账簿来结算。因此,对行间流动性的控制不得不间接通过香港和上海银行业有限公司来完成。按照账户安排,香港和上海银行业有限公司被要求在外汇基金持有一个账户(“账户”)。香港货币管理局将决定该“账户”的余额水平。香港和上海银行业有限公司被要求保持除它之外的银行系统其余部分的净额清算余额,其程度不得超过“余额”。

在新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中,香港货币管理局担当了结算机构的角色。正如其他大多数中央银行的情况一样,现在香港货币管理局直接在行间市场操作,以在适当的时候调节行间流动性的总供给,代替了先前在账户安排下通过“余额”的操作。用以保护港币的方法-外汇市场干预、公开市场操作和流动性调节-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中和以前的次日净额结算系统中都是基本相同的。然而,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中,用来实施利率调节的传送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更为直接和有效。早些时候,当银行在日中的某特定时间需要流动性来完成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支付和批量清算债务时,银行就会感到流动性压力的危境,这将很可能加速利率的上升。先前,结算于次日在净额基础上完成。

4.3.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中的流动性管理措施

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中,需要提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日间流动性的管理。尽管可以利用外汇基金票据作为合法证券来完成日间回购,某些银行担心其他银行会直到下午晚些时候仍然紧紧抓住流动性不放,同时也担心时间紧迫性的大量清算支付的技术性违约风险。因此,除了日间回购之外,香港货币管理局采用了以下措施来促进银行来加强日间流动性的管理:

(a)关于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容许能力的准则

该准则鼓励银行在日中用及时和有序的方式完成支付。银行必须按照如下的要求传送和结算支付:到中午12:00时,支付总额不得少于其当日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支付总额的35%,到下午2:30时,支付总额不得少于其当日清算所自动转账系统支付总额的65%。

(b)流动性调节窗口(LAW, Liquidity Adjustment Window)

流动性调节窗口是一种应急的流动性服务,用来帮助银行结算时间紧迫性的批量清算债务。在流动性调节窗口中,银行可以通过私营部门债务证券的回购从香港货币管理局获得日间流动性。这些私营部门的债务证券在流动性调节服务(LAF, Liquidity Adjustment Facility)中可作为合法的回购证券。流动性调节服务在香港是提供隔夜流动性帮助的贴现窗口。与使用外汇基金票据的无息日间回购不同,通过流动性调节服务提供的日间流动性是计息的。

4.4.支付系统的监管

香港货币管理局在监督香港支付系统的运作和发展方面担当了一个直接的角色,这与其提高金融系统、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完整性和发展的目标相一致。按照外汇基金条例3A(1)节的规定,持照银行必须在香港货币管理局规定的条件下操作其结算账户,关于这一点香港货币管理局已从财政司长那里获得授权。在香港,由于港币是由三家纸币发行银行负责发行,因此,在货币发行方面,香港货币管理局具有有限的业务方面的作用。

5.主要项目和政策

5.1.支付系统的改进

自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实施后,香港货币管理局和香港银行公会一起,已与香港行间清算有限公司和软件商密切合作,以提高系统的效率。尤其是,目前已完成了如下的改进:

(a)主机系统硬件的升级;

(b)系统的良性调整以缩短反应时间;(c)软件的升级,这使得银行能以一种更为及时的方式查询其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5.2.与其他金融系统的联接

除了已经建立的行间支付系统和债务清算系统之间的联接外,香港货币管理局已计划把香港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与其他支付系统联接起来,以提供同时支付(PVP)服务。

香港货币管理局原则上已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当中国国家自动化支付系统(CNAPS, China's National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建设成为一个实时全额结算系统时,在香港支付系统和中国国家支付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同时支付”(PVP)的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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