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反腐班组学习案例1 某人民医院普外科原主任丁某收受贿赂案_江苏省人民医院普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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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上海某人民医院普外科原主任丁某收受贿赂案
来源:卫生计生系统8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驻国卫纪发〔2014〕10号)案例情况:
丁某在担任普外科兼胃肠外科主任期间,利用对胃肠外科微创手术的耗材选择具有建议权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负责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经研究,上海市某人民医院给予丁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国卫办发〔2013〕49号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十项不得”规定》 沪卫计监察(2013)1号
1、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2、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院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
申康发(2013)29号
严禁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基建、物资等招标、采购和使用中,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受现金、物品等“回扣”。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被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立即予以免职处分;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立即予以停职6个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