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公务员管理若干规定_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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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孜州委组织部 甘孜州人事局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务员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州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适应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意见》,结合甘孜州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州、县、乡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工商联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依法管理、有效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能力和素质建设,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公务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机关工作制度,按照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第五条 公务员应确保年出勤天数。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年出勤天数(除双休日104天,国家、州法定节假日17天,下同)不得少于244天(法定节假日以当年国家、州下发的放假通知为准,下同)。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的,年出勤天数不得少于184天。年出勤天数少于184天,多于122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年出勤天数少于122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参加考核。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安排,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每天超过4小时或夜间加班超过零点的作为正常出勤一天。第七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第九条 对公务员考核,各单位应做好季度自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第十条 对公务员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实行测评制,即:部门每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公务员进行一次测评,组织根据需要可适时安排测评。
第十一条 几种情况的考核: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上挂、下派的,由派出单位根据学习、培训、上挂、下派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上挂、下派的情况,以所在学校、培训、上挂、下派单位提供的材料为准。
(二)对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三)当年六月三十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四)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要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必须在单位公示七天。
第十三条 建立公务员《工作日志》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日志》内容包括:每天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疑难问题处理等,即时间、地点、事件、原因、结果。《工作日志》实行逐级检查制度,纳入公务员考核,并作为评定等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假 期第十五条 公务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九条 单位对公务员请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报批、登记制度。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单位必须制定与个人人事关系相挂钩的审批办法,职工请假要按程序履行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员按政策规定可享受以下假期:
(一)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公务员,与配偶在异地(不在同一乡镇或城镇)居住的,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探亲假一次;与父母亲双方在异地(不在同一乡镇或城镇)居住的,未婚的每年享受20天的探亲假期,两年休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的每四年享受一次20天的假期。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均计入假期内。
(二)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限内结婚的,婚假为5个工作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下调2岁)的初婚者,可再享受20天的假期。公务员异地结婚的,单位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三)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公务员生育子女享受假期如下:
1、正常生育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15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少数民族22周岁),增加产假30天,男可享受15天护理假。
3、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出具证明后,可再享受30天的哺乳假。
4、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两次,合计时间不超过1小时。
5、女性公务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
(四)丧假:因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丧假为7个工作日(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五)病假:请病假需持有医疗保险指定医院或急诊所在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癌症、精神病除外),方可请病假。一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超过的天数不能作为出勤。
(六)事假:因事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应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规定。事假期间不能作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 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病假期间,按下列办法计发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4、不享受出勤补贴。因公负伤按国家公伤政策办理。因病经组织批准疗养的,疗养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疗养期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多渠道、分级分类开展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有权利接受培训,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上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推诿拒不派员的,上级组织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有义务接受培训,对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拒不参加的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公务员集体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奖励标准:嘉奖:奖金 800元;三等功:奖金 1500元;二等功:3000元;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奖金10000元。
第三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章 职 责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全州公务员综合管理;各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县机关、乡镇公务员综合管理;州级部门政治部、人事科(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县委组织部部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和州级部门政治部主任、人事科长(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规范公务员管理,有利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各县、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与本办法相悖的从严或从宽的规定,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对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以及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公务员,要主动了解公务员思想、工作情况,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州、县每年组成督查组,对公务员管理情况集中开展督查。
第四十二条 结合日常工作,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