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证书_杭州购车公证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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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公证处涉外公证办证须知

一、出生公证:

1、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在杭州市区,或在杭州出生;

2、由档案所在单位、户籍所在派出所或原户籍派出所出具证明;

3、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等;

4、前往美国、新加坡、泰国使用的,提供2寸照片若干。

二、有无犯罪公证:

1、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

3、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司法机关的释放证等。

1、受理条件:当事人一方以上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待业人员须由居民区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证明;

3、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境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全本,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持原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等;

4、办理结婚公证的提供合影或双方单人2寸照片若干(办理结婚证书公证的不必提供)。

四、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1、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或学校在杭州;

2、由档案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证明;

3、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盖有学校红章的成绩单等;

4、办理直接证明的学历公证,提供2寸照片若干;

5、证明在读学生,须提供学生证。

五、工作经历公证:

1、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职称证书或文件等;

4、提供2寸照片若干。

六、亲属关系公证:

1、受理条件:当事人须户籍、档案在杭州市区;

2、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等有关身份证件;

办理涉台探亲的必须提供关系人的台湾身份证、户籍滕本;

办理涉台继承的必须提供死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滕本原件、死亡证明原件,其他所有有关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七、存款、不动产公证:

1、受理条件: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杭州市区;

2、由有关金融机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销售单位出具证明;

3、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地产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销售合同等。

八、投资证明(股票、公司股份等)

1、受理条件:(股票证明)当事人须在杭州开立帐户;(公司股份证明)该公司须在杭州注册成立;

2、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护照;

3、(股票证明)须提供帐户存折、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清单;

(公司股份证明)须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 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九、收入证明

1、受理条件:收入来源地在杭州;

2、当事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

3、提供收入来源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设立证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达到国家法定纳税标准的,提供完税证明)

十、驾驶证、职称证书等技术等级类证书

1、受理条件:核发该证件的机构在杭州;

2、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技术等级、水平证书等证件。

十一、委托书、承诺书、保证(担保)书、声明书、证明书等

1、受理的条件:当事人在杭州并亲自到本处申办;

2、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3、需签署的文件(须打印,签名处空白);

4、外文的文件,须提供中文的译本

5、在我处公证员的面前签署。

十二、户籍和住所地、国籍证明

1、受理条件:当事人的住所、户籍在杭州市区;

2、当事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3、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十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出口证明、产地证明等

1、受理条件:申请人的注册地或证书、文件的签发地在杭州;

2、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委托书(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相应需证明的证件或文件的原件;

十四、办证时间:七个工作日。

说明:

1、照片若干是指需办理公证的份数加1,其中的1张照片为本处存档所需。

2、上述须知条件仅为通常情况下适用,本处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情况及相应部门政策、规定的变动可以作出不同的具体要求。

★取公证书时,需认真校对后交公证员加盖钢印,并签收。篇2:杭州房东档公证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我夫妻二人为 的权利人,因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该房产买卖的有关手续,故委托 为我二人的代理人,以我二人的名义,全权处以上房产转让过程中一切相关事项(包括代为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及领取他项权证、签订有关房地产转让合同,办理有关交易过户手续、支付有关税费,收取房款、物业交割、办理身份原件校验及承诺书签字等手续、领取税收补贴款项等相关手续),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认可。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附:

1.委托方双方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 2.受托人身份证。

此外:如无结婚证或结婚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要附夫妻关系具结书,如为单身,要填写单身具结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3:亲 属 关 系 证 明-杭州湘湖公证处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注意:本证明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按照申请人的人数和需办理公证的关系人范围及正确规范的称谓如实填写。

请务必在剩余的空白处加盖空白章或划线。

出具证明经手人签名: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监制篇4:西湖公证处授权委托书

附表4 授权委托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

兹授权委托(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全权代表我单位来你处申办95105856语音证据保全公证,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项公证中的一切事宜。

授 权 单 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受 托 人(签名):

年 月 日篇5:杭州市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

杭州市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专用纸(以下简称专用纸)管理,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用纸是制作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文书的防伪纸张。

第三条 发往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证书正本、副本的公证证词页、公证证词译文页应当使用专用纸。归档的公证书可不用专用纸。

第四条 专用纸实行统一订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责任到人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以下简称公管处)负责全市专用纸的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对发放情况造册登记;公管处主要领导为专用纸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第六条 各公证处应确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为专用纸管理责任领导(以下简称责任领导);确定一名工作仔细、责任心强的在编公证人员为专用纸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名单分别报本级司法局和公管处备案。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做好工作移交,并及时报告备案部门。

第七条 各公证处应按照规定时间,根据专用纸实际使用量,确定下一年度所需专用纸数量计划并报公管处,由公管处统一向省司法厅订购。

第八条 公管处从省司法厅购领专用纸后,应进行入库登记;公证处向公管处购领专用纸,应填写《公证专用纸申购表》(附表一)一式两份;《公证专用纸申购表》须经公证处责任人签名,责任领导批准,并加盖公证处公章;公管处负责人在《公证专用纸申购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管处公章后,一份作为公管处专用纸出库依据,一份返回公证处作为专用纸入库依据。

第九条 专用纸按照成本计价收费。费用由公证处负担,在公证业务费中列支。第十条 公证处购领专用纸后,经责任领导检查验收,由责任人依据经公管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管处公章的《公证专用纸申购表》登记入库并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专用纸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专用纸用量较大的公证处应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或保管专柜。

第十二条 具体使用专用纸的公证人员,应凭经过审批的公证卷宗到责任人处办理《专用纸使用登记》(附表二)填写手续,再按实际需用数量领取专用纸。

第十三条 打印发生错误或其他原因 造成专用纸作废,使用人员应将作废专用

纸及时交回给责任人,并办理《作废专用纸登记》(附表三)填写手续,再调换新的专用纸。

第十四条 一包专用纸使用完毕,责任人应将《专用纸使用登记》和《作废专用纸登记》交责任领导审核签名以后,再启用第二包专用纸。

第十五条 公证处应定期销毁作废专用纸。销毁作废专用纸前,公证处应将作废专用纸的编号剪下依次序粘贴于a4白纸上予以保存。销毁专用纸应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场。

第十六条 公证处 的《专用纸使用登记》、《作废专用纸登记》和作废专用纸

编号应每半年一式两份汇总成册,复印件报公管处,原件移交公证处档案室,列为永久保管。

第十七条 专用纸自购领、验收时起至制成公证书止,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公证处内部知情人员,均不得将专用纸储藏地点、保管方法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八条 司法局对所属公证处的专用纸保管、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职责,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公证处改正;公管处应经常性开展专用纸保管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抽查。

第十九条

各公证处之间不得自行调剂专用纸。第二十条 各公证处发现专用纸丢失、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丢

失、被盗的专用纸数量与编号迅速报公管处;公管处立即报省司法厅。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杭州市司法局报请司法厅批准,暂停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一)专用纸被盗、丢失后隐瞒不报;

(二)专用纸一次被盗、丢失数量达到二百张;

(三)专用纸保管、使用混乱,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经检查督促,在限期内不能改正。

暂停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在查明原因、改进工作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分后,可以继续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杭州市司法局报请司法厅批准,撤销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一)证处工作人员倒卖专用纸;

(二)专用纸一次被盗、丢失数量达到一千张;

(三)专用纸被盗、丢失达到两次。

第二十三条 公管处和公证处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专用纸被盗、丢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倒卖专用纸、或者渎职,情节恶劣,造成专用纸被盗、丢失数量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 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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