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字〔〕16号_青建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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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字〔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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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现场

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10号)规定要求,结合建设领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现场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地现场渣土运输管理

1.各工地要与取得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并在市政公用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

2.运输车辆要密闭加盖,确保装载渣土低于车厢挡板。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3.工地大门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二、立即开展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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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检查,本次检查时间自2013年3月1 日至3月31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实行举报制度

青岛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主管部门均设立建筑工地现场渣土运输管理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房屋建筑工地85061282;地铁、市政工地85715360;房屋拆除工地85933952(白天)、85936535(夜间);园林工地82870726。

四、工作要求

1.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土石方运输作业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停工和扣分处罚。凡有土石方运输任务的工地,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予以停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日

(联系人:汪黄毛 联系电话:85063225)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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