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案起诉书_杭州法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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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杭市滨检刑诉[2010]XX号被告人覃X璋,绰号:“老弟仔”,男,壮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号:***3××,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X路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1日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X慧,绰号“阿来”,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号:***8××,:广西来宾市滨区城厢乡X村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1月0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2月11日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两被告人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0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6日1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X慧、覃X璋及覃X庆(在逃)相互结伙,经事先预谋,乘坐车牌号为浙A-P5U××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窜至本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联庄一区××号二楼的鸿安网吧实施盗窃。在盗窃的过程中罪行败露而遭网管牛X强抓住,犯罪嫌疑人吴X慧、覃X庆为逃走而将事先准备并随身携带刀具以便威胁,最后拿刀捅死网管。
犯罪嫌疑人覃X璋进入联庄一区××号二楼鸿安网吧寻找并确定盗窃目标后,并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吴X慧及覃X庆进入网吧实施盗窃,犯罪嫌疑人覃X璋在网吧门外放风。犯罪嫌疑人吴X慧及覃X庆窃得正在上网的被害人虞×鹏的一部诺基亚N7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网吧被网管发现,而后遭到鸿安网吧网管即被害人牛X强的拦截。犯罪嫌疑人吴X慧及覃X庆在通过殴打被害人牛X强以挣脱其抓捕未果的情况下,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被害人牛X强的胸、腹等处。后趁被害人牛X强受伤倒地之机,犯罪嫌疑人吴X慧、覃X璋及覃X庆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牛X强因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而急性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武警杭州医院急诊科抢救病案记录、死亡通知书、机动车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手机等书证、物证;
2.证人戴×海、刘×杰、赵×华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虞×鹏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吴X慧、覃X璋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鸿安网吧现场监控资料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璋、吴X慧,此前多次实施盗窃,本案中实施抢劫,捅伤他人致死。两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三、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代检察员:XXX
二○一○年XX月XX日
附注:
1.被告人覃X璋、吴X慧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证人证言、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鉴定结论、照片证据等,随文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