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人员_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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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要求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时间:2014-01-17

来源:云南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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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有关精神要求,研究全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工作。

会议明确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抓紧制定了全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下一步要重点抓好6个方面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严格依法管理机构编制。认真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云南省各级机关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等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办法,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放在突出位置,始终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和要求。

二是严格控制全省编制总量。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全省编制总量,将机构编制管理和控编减编工作纳入州市党委、政府考核体系。以2012年底全省编制数为基数,认真执行全省行政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核查进一步摸清各地、各部门空编情况,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已经下达的各项编制,挖掘潜力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凡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有空编的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

三是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审批制度。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均按照专题专报、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由编办严格审核报编委审批或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实行最严格的机构编制管理和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违反规定以专题会议、下发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机构编制事项。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期间,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外,凡涉及增加机构编制的事项一律不研究、不审批。

四是探索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探索地区间、系统内、部门间编制调剂使用的有效办法,进一步加大调剂力度,实行动态调整、有减有增,切实解决好超编、空编、使用不平衡等问题。今后编制管理要坚持“先减后增”,坚持“人随事走”,减少职能退化、弱化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职能增加的部门,重点保障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编制问题,切实配置使用好机构编制资源,发挥最大效用。

五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健全机构编制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责任审计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在全省开展“吃空饷”专项清理。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协调沟通和联动配合制度,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问题,严肃追究责任,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是加大机构编制改革和创新力度。继续坚定不移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规范机构设置、优化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信息化水平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公开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技术要编制,不断提高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建立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

编辑:张予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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