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版_国电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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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五)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 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

第十一条 具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类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六)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 MW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B类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供热设备故障,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

(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四)装机容量1000 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六)发电厂200 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释,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

(七)200 MW以上发电机组计划检修,擅自延期超过集团公司批准工期15天以上。

(八)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九)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

(十)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

(十一)水库大坝、灰坝发生垮坝、漫坝,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

(十二)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警戒隔离。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需要更换局部受热面的。

2.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3.300MW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3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300MW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 MW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损轴瓦。

6.300MW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机舱着火、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十四)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五)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运。

(十六)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对外限电。

(十七)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二)300MW以上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停止备用。

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一般定为生产管理单位事故,但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认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释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企业事故。

第十九条

外部承包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

但在电力生产区域释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责任释的人身事故,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承包电力企业的工程中,造成电力企业的设备事故均认定为电力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员工释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二条

员工或非本企业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

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认定为一次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1)。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等级为A类一般事故以上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故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供热发电厂发生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报告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设备一类障碍简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

第二十六条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及停热影响情况。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涉及电力生产的设备损坏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A类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集团公司、有关分(子)公司指派相关人员参加调查。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可由集团公司组织或者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

第三十一条 B类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由企业组织调查。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2.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2.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像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3.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对电网、热网造成的影响,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热量)、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5.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暴露问题,包括技术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二)规程制度不健全。

(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五)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违章指挥。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45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收到政府或部门结案通知后7天内,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资料,物证、人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材料,包括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事故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七)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八)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九)伤亡人员名单,死亡证明或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十)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一)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包括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会议记录、文件。

(十三)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应附事故调查报告)。

(十四)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五)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

(一)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2)、《人身伤亡事故报表》(附件3)。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人身伤亡事故报表。

(二)设备、火灾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4)、《设备事故报表》(附件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7)。

(三)集团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事故调查报告书以文件形式报送。

第四十二条 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单位,当月填报《设备一类障碍报表》(附件6),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十三条 电力企业每年填报年度《电力生产事故综合统计表》(附件8),并于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报表中注明本年度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第四十四条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中断安全周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释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

(二)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三)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四)急性工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五)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设备设施损失和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设备设施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包括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

(六)全厂(站)对外停电,是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企业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停电。

(七)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八)多种经营企业,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企业。

(九)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员工,是指由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聘用、雇佣、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工。

(十一)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等。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国电集生[200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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