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办理程序_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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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办理程序
2012-03
一、项目名称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
二、法律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受理范围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需要延续的;
五、申请资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下载打印);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企业近四年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含监督部门监督和抽检情况、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拆的处理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6.生产类别、品种和相应的批件或备案凭证一览表;
7.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有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不同形态品种的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
9.从业人员名册及健康体检信息一览表;
10.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11.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对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撰写自查报告;
13.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的各项内容准备的文字资料;(各部分要分别装订成册,需现场查看或不适用的项目除外)
1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一式七套(报省局1套,另6套资料企业留存现场检查用)。申报资料第13项可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
(四)申请资料中提交的证照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
(五)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七、许可程序
(一)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及时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省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审核,提出资料审核意见;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收回原件;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送达。符合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十日内送达。
八、承诺时限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发证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行政事项受理厅
十、咨询和投诉
咨询:0371-6121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