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_费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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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的精神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单位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本单位职工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2、发放标准:每月6.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院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2)计生办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医院财务科。(3)财务科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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