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市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定稿]_执法记录仪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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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市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和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人、证人、被害人等其它与案件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执法一线的工作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保证每个执法小组不少于二人佩带执法记录仪。

执法记录仪纳入文化市场装备配备范围。

第四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组织执法人员对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进行专门培训。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对声像资料调阅、复制、删除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执法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执法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擅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与文化市场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择执法记录的型号,并做好适时升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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