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_湖北省镇规划编制办法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湖北省镇规划编制办法”。
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湖北省小城镇面广量大,人口众多,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城乡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受到全社会和各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新型城镇化和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我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论证并广泛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工作背景
1.1 现阶段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要求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并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分重视,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意见》、《湖北省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规划(2012-2030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2011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明确要求:“要在县城和乡镇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镇域规划,将规划工作向村级延伸,以现代理念统筹规划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体系,引领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1.2湖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规划编制标准有待完善。关于小城镇规划,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湖北省也出台了《小城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在小城镇规划编制方面有了较多的积累。但就现有的编制标准来看,小城镇规划仍然偏重于镇区的空间规划,缺乏在全域层面统筹考虑镇域空间发展、资源整合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2)规划编制水平有待提高。虽然我省大部分城镇编制了规划,但是由于缺乏镇域统筹协调,没有结合区域的经济特点和发展环境,还未完全走出老模式、低水平、自发式建设的误区,导致小城镇在产业选择、功能定位上出现偏差,城镇建设出现无序发展,土地资源不能合理利用,环境污染突出,小城镇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
(3)规划协调矛盾突出。当前小城镇的规划体系突出地存在着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弊端。同时,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名目繁多,在同一个地域空间上,往往多个政府部门的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并存,但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难以形成对镇域综合调控的统筹合力,甚至导致了开发管理上的混乱和建设成本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4)规划管理相对滞后。由于镇级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和乡镇规划管理力量的薄弱,忽视规划管理工作的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存在“重建轻管、建管分离”等问题,导致政府对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控制引导能力较弱,城镇规划实施效率低下。
2、总体要求 2.1 重要意义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用新的发展视角重新审视小城镇规划建设,统筹考虑镇域资源的综合利用,科学提出城镇和村庄协调发展的措施和路径。在规划工作上,我省将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省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规范和加强镇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镇域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发挥镇域规划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指导作用。并逐步用镇域规划取代镇总体规划,使之成为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行动纲领。
2.2 工作目标
省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镇域规划相关技术指引,制定工作计划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主动参与。全省各地市州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发展需要,积极组织有条件的镇(街)开展镇域规划编制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我省镇域规划全覆盖;用10年左右时间,在镇域规划指导下建成一批镇域经济繁荣、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功能健全、富有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2.3 规划编制思路与原则
(1)全面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优化镇域功能布局,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国家、省、市(县)重要发展片区、重点发展项目顺利落地实施,促进镇域经济、社会、环境整体协调发展。
(2)依据镇村自身区位、资源状况、地质条件和地形地貌特点,因地制宜,合理定位,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镇村规划布局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平原地区要尽量集中,少占耕地;丘陵地区要适度集中,依山傍水;山区要相对集中,力求在交通便捷区域选址布局。
(3)突出镇区和农村居民点的选址布局,合理控制基层村的数量。对现状农村居民点的撤并整合,以及规划布局新的居民点,要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作出合理的安排。村庄的规划选址要尽量利用好荒坡地、废弃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紧凑型村庄。
(4)结合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农业生产耕作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保护生态环境,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的统筹发展,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布局。(5)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突出历史文化资源、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发展传统产业,适度保留传统民居、特色民俗,延续村镇历史文脉,强化村镇特色塑造。
3、规划(编制)工作重点 3.1 加强基础调查
基础调查是科学合理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和基本保证。镇域规划需要在立足基础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基础调研,力求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在基础调研过程中,要深入落实公众参与要求,全面了解农民的发展意愿,明确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而有效地在规划过程中进行进度协调、问题协调,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3.2 落实三规协调
镇域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方位的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强化土地指标投放与城乡空间安排的有机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各阶段发展指标和措施在国土空间的有效落实;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资源保护的矛盾,逐步的形成一个共同的规划平台。同时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使镇域规划真正成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
3.3 贯彻全域统筹
在镇域规划中要深入贯彻全域统筹的规划理念,首先要进行“全空间”的统筹,即规划对象要从镇区建设用地扩展广大农村地区和非建设用地中去。在规划中要明确镇村等级、规模体系,确定各类用地安排,对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进行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及范围,提出镇区空间布局指引和农村居民点布局思路;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项目、规模、范围。同时要开展“全要素”的调控,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管制分区,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在整个镇域空间调动土地、经济、社会、生态等发展要素,实现空间发展与资源承载、产业驱动、基础保障、生态保护的系统性计划和布置。
3.4 强化服务均等
城乡服务均等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目标,包括城乡服务内容一体化,服务水平一体化,城乡服务设施区域协调统筹布局、整体化建设。在镇域规划中需要按照分层分级整体配置的原则,对镇区和村庄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建设安排;重点对综合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网络、环卫设施、加油充气设施进行空间布局,提出建设标准和要求;确定消防、防洪、地质灾害和地震灾害等防灾减灾设施的设置标准、规模、空间布局,提出相应的建设和治理措施。同时镇域规划应当进一步加强实施措施和保障机制研究,为城乡无差别发展提供具体的实施路径。
3.5 注重分类指导
湖北省地域广袤,区域差异很大,小城镇的发展条件也千差万别。因此镇域规划在编制中应带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需要根据小城镇的分类特征,结合小城镇自身区位、资源状况、地质条件和地形地貌特点,对不同类型的小城镇在空间布局、指标控制和村庄建设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规划对策和方针,倡导小城镇多样化发展及特色化建设。
4、规划编制组织与审批 4.1 规划组织
镇域规划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4.2 规划编制
镇域规划期限一般为近期为3-5年、远期20年。镇域规划一般情况下不需编制规划纲要,但须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明确规划工作的任务、目标、原则和时间要求,以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编制镇域规划的镇(街)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
4.3 规划审批
镇域规划成果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城乡居民、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意见,并将对有关建议的采纳结果应当公布。镇域规划成果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域规划成果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按法定程序向公众公布、展示规划成果,并接受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