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提纲_刑事案件辩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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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桂林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辩护提纲

一、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

(一)彭桂林在事中加入犯罪行为,系从犯

1、事前并不知道非法拘禁一事

证据卷一非法拘禁案彭桂林讯问笔录第129页:‚问:你是否知道张晓东要你和马怀统跟他去什么地方?答:我不知道,我当时就问张晓东要去什么地方,但张晓东没有讲。‛

2、在事中的殴打行为中加入

从该案主犯张晓东的供述(证据卷一第27页)得知:彭桂林参与的非法拘禁李自云一事,是张晓东手下已经将李自云带往非法拘禁处,张晓东在前往该处时路上才遇到彭桂林,彭桂林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跟随张晓东来到非法拘禁处,参与实施了殴打行为。

(二)为了讲义气以及碍于张晓东曾经帮过他的情面上才帮助张晓东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因此主观恶性很小

碍于平日与张晓东的交情以及彭桂林结婚时张晓东为其找人装修房子花去1万多元钱的人情而殴打了受害人。虽未受到胁迫,但内心的亏欠是彭桂林实施殴打行为的唯一动机。

因此,彭桂林的主观恶性很小、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故意伤害的指控,指控不成立

(一)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互殴是由于双方在路上偶遇发生口角而发生,事前并没有通谋,张晓东、彭桂林等人犯罪动机是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互殴中,也未使用任何器具,因此,可以看出张晓东、彭桂林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除杨瑞外其他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也在彭桂林、杨瑞、余伟等人的供述、陈述中得到印证:

1、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35、37页):‚当时我见有个伙子被杀着,我还问是谁杀的‛,‚后来杀着人以后,张晓东还骂杨瑞说给是不用刀就打不赢了‛。

2、杨瑞的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63页):‚我和这个打着打着他还还手打我,我这时才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的弹簧刀杀这个人‛。

3、受害人余伟的询问笔录(证据卷二第7页):‚当时我还听他们的人问是哪个杀着我,当时杨瑞说是他杀的‛。

证明:主观上张晓东、彭桂林等人并不希望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杨瑞的用刀捅受害人的行为并不是受到他人的指使,而且是在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实施的。此种情形下,如其他人事后认可,比如夸赞‚捅得好‛,尚且可以认为有共同的犯意,但从张晓东、彭桂林笔录里可以看出,其他人对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不认可的。

(二)故意伤害乃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对于超出共同犯意的行为,应由实行行为的人单独承担责任

犯罪嫌疑人杨瑞因被打倒而临时产生了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随后其用刀捅受害人的犯意是超出了原本显示‚威风‛的共同犯意,是属于实行过限的情形。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超出部分的责任应当由行为人独自承担。

因此,其他被告人仅在斗殴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犯罪嫌疑人超出共同犯意的故意伤害行为应当由其独自承担。

三、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作无罪辩护

(一)由张晓东领导的‚洪兴帮‛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规定为: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中,由张晓东领导的‚洪兴帮‛虽然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导者和固定的骨干,但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洪兴帮‛或者其成员并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形成‚保护伞‛,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张晓东自己经营的安居建筑公司和佳天艺装饰公司均是合法的正常经营,虽然张晓东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并不是欺行霸市。

(二)彭桂林虽然实施了非法行为,但该行为不应当归结为涉黑行为。并且本罪要求的主客观要件均不构成,其本人是出于所谓的江湖义气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不应当认为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主观上彭桂林自己始终不认为自己是该组织的成员 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38、50、52页)‚问:你是否加入过‘洪兴帮’?答:‘没有’‛。

‚问:‘你和张晓东等人的关系?’答:‘就只是朋友关系’。‛ ‚问:‘你与上述洪兴帮的成员关系如何?’答:‘均是普通朋友关系,没有过多的深交’。‛

证明:彭桂林始终不认为自己加入了‚洪兴帮‛。在这种情况下,他主观上没有任何归属于这个组织的意愿,是不能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2、客观上彭桂林不受‚洪兴帮‛领导和管理(1)彭桂林参与两次犯罪行为的偶然性

第一次:非法拘禁是彭桂林去找张晓东玩时被叫往非法拘禁处,又碍于情面殴打了受害人。第二次:金世纪路口双方互殴是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双方均有过错。

区别于组织犯罪中事先预谋并付诸实践的犯罪行为,彭桂林参与的两次犯罪行为均有一定的偶然性。普通的犯罪行为会在这种偶然性的影响下被披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外衣。如当晚彭桂林与非‚洪兴帮‛成员一起与对方互殴,那就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仅以共同犯罪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就推定彭桂林的行为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的推理逻辑是不严密的,还应当综合考虑嫌疑人是否为黑社会组织成员。实践中有很大一部人是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出于所谓的江湖义气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按照以上推理,这部分人就完全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中彭桂林就是典型的不受‚洪兴帮‛领导和管理,因江湖义气而为‚洪兴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因此,彭桂林的行为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2)‚洪兴帮‛领导者张晓东承认彭桂林不是该组织成员 张晓东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29-30页):‚彭桂林是我的朋友‛。彭桂林讯问笔录(证据卷一第50页):‚张晓东私下单独对我说因为我不是洪兴帮的人,到伤者家不能以洪兴帮的身份出面,另外我做事比较稳妥,我去后不会和对方发生争执,所以就让我把钱拿去给余伟。‛

证明:‚洪兴帮‛领导者张晓东也证实彭桂林仅是其朋友,不是‚洪兴帮‛的成员。

彭桂林在非法拘禁的行为中,出于所谓的江湖义气偶尔参与助拳;在金世纪路口互殴又偶然的激情犯罪,并不是‚洪兴帮‛策划完成并付诸行动的犯罪行为。且主观上彭桂林始终不认为自己是该组织的人,客观上又不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主观上没有任何归属于这个组织的意愿,客观上的行为存在相当大的偶然性,因此,是不能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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