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_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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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7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10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11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时间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侵害对象期待的债权现实的债权表现形式明示毁约、默示毁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12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
13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1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5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6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17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8简易支付
19提示支付
20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