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_各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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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231号
《湖南省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地勘测面积为依据。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见附表。
经济发展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县市区适用税额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前款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以及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按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减半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确定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规定比照执行少数民族政策的市、县市区、乡镇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机关划转前,耕地占用税按照国家规定暂由财政部门征收。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农用地转用方案对耕地占用税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
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有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第十七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自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1987年10月4日发布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号)同时废止。
二、耕地占用税具体问题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启动了耕地占用税制度改革。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公布并实施。2008年12月12日,《湖南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次常条会通过,由周强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第231号令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原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税额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4倍。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的规定
新《条例》对于征税对象有两层规定:一是明确了对占用耕地征税,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是明确了对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土地征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4、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5、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6、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7、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规定
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
量、土地等别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新化县适用税额标准为25元/㎡。
8、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细则》和《办法》对减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减税范围
1、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情形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9、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10、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缴纳时间的规定
《办法》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1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湖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
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12、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权限
《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机关划转前,耕地占用税按照国家规定暂由财政部门征收。
13、土地管理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
根据新《条例》和《办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4、耕地占用税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照《条例》和《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