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十条禁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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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监„2008‟9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

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学校(单位):

现将《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单位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按规格制作携带卡片发至所属全体工作人员。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管理

通知

抄送: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禁令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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