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_职业病预防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业病预防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业。
3.术语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化学、特理等因素的总称。
4.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防治条例》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5.职业病防治原则
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6.机构与职责
6.1安全部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2)编制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5)负责职业性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管理与报告。
(6)负责完成接毒接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
6.2办公室负责职业病病人的抢救和治疗,配合安全部完成职业性健康检查。
6.3工会负责对职业病治疗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疗养。
6.5质检部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监测。
6.7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总经理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各
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6.8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
(2)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性健康检查。
(3)依法要求本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
(4)非事故意状态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7.职业病预防
7.1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7.2各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7.3各单位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7.4各单位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7.5各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7各单位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7.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7.9各单位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1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由质监计量部负责。
8.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变更或取消必须由公司安全部审核和同意。
8.3生产环节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必须定期进行监测。毒物、粉尘、噪音每月监测一次.8.4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采样与测定、分析和数据处理、检测报告书对职业危害因
素的评价,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监测和评价标准。必须取得监测检查计量认证。
8.5上级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的检查,由公司安全部统一安排。
8.6公司质检部对检测结果应存档,出具报告反馈给被检单位,并在每月2日前向安全部报送上月检测报告。
8.7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结果实行公告制度。
9.职业病健康监护与职业病
9.1安全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在职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为每个有害作业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各单位凡安排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时,必须考虑其健康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安排作业。
9.3各单位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症患者从事与该禁忌证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9.4疑似职业病、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总结疑为后遗症的,由市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国家诊断标准做出诊断并出具证明,同时向安全部报告。
9.5各单位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通知安全部,按照事故上报,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9.6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各单位应及时安排治疗、定期复查或疗养。对确定不宜从事原有毒有害作业的,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排。
9.7职业病和疑似职来病患者诊断和治疗所需要费用按照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有害因素接触极限值
10.1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氯1mg/M
氨30mg/M
氢氧化钠2mg/M
10.2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电焊烟尘4mg/M
三氯异氰尿酸粉尘8mg/M
煤尘4mg/M
二氯异氰尿酸钠粉尘8mg/M
10.3噪音容许值
室内75dC 333333
3室外85dC
11.、防尘防毒管理
11.1建设项目中的防尘、防毒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2简化工艺流程,降低物料落差,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
11.3公司各级领导要切实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毒防尘工作。
11.4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开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11.5公司每年将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经费、设备、器材等与生产计划一起安排,把防毒、防尘的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予以切实保证。
12.防护与治理
12.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12.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2.3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漏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12.4对于容易泄漏或散发有毒气体、液体的工艺设备,要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搞好维护保养,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
12.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12.6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12.7在审查、验收新、扩、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时,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以验收和投产。
12.8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间距规定,生产区内不得安排人员居住,非生产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区。
12.9加强对生产区域尘、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预防措施。
12.10加强防尘、防毒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按规定配置好防尘、防毒器材,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巡查。
12.11保证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防尘、防毒工作有突出贡献者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13.组织与抢救
13.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的急性中毒领导小组。
13.2公司为主要岗位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公司与医疗机构建立联合救护协议。13.3重要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14.体检与职业病
14.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14.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14.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14.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按工伤处理。
14.5加强尘毒检测、检测项目、采样点的设定及数量、采样时机、采样频率、采样方法、采样记录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4.6建立健全职工上岗前和定期的防尘防毒安全卫生知识、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14.7所有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15.附则
15.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15.2本办法有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