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文)_浙江省高院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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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 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 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 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 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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