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程序_税务稽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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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税务稽查过程的完整性。
一、选
案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并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二、检
查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即进入实施检查阶段,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稽查方案所确定的方式方法,依据法定权限,有步骤地进行检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2.工作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二)实施检查
税务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实施检查的过程,主要是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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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常用的调查取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1.提取证据材料。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询问。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提取证言.需要证人作证的,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4.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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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实战会计培训第一品牌 whrhkj.com 仁和会计网 3/7 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5.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实施检查时,被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三)检查终结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案件来源;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检查人员的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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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一)审理内容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被查对象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拟定的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二)审理期限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2.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审理终结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理基本情况;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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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实战会计培训第一品牌 whrhkj.com 仁和会计网 5/7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四、执
行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根据审理环节作出的各种决定书、结论等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税务稽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文书送达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根据受送达人的不同情况,送达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税务稽查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税务机关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发文书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是个人的,由其直接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税务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文书在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不在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经营或居住的情况。
采取委托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5.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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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并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五、税务稽查的结案与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稽查部门应做好结案后的相应工作。学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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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实战会计培训第一品牌 whrhkj.com 仁和会计网 7/7(一)做好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
对于转办、交办、情报交换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有关部门予以反馈或报告。
(二)做好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对于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三)做好稽查案卷的归档立卷工作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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