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工作程序_基层党组织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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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工作程序
基层党组织的设立、调整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基层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设立党支部,超过50名党员的可设立党总支,超过100名党
员的可设立党委。
一、申报
新建或调整合并的单位,需要设立或调整基层党组织,要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书面报告。
内容包括:
(一)设立党组织的形式、理由,本单位党员人数、目前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情况,提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二)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包括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等)的时间。
(三)提出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以及候选人名单(附候选人简历一式两份,涉及提拔的需附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请示的问题。
二、审核
上级党组织根据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并下发批文。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设置的形式及其隶属关系。
(二)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代表名额。
(三)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以及候选人名单。
三、选举
(一)新设立或调整党组织的单位,要按上级党组织的批文要求,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
(二)选举工作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的主要领导成员,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选举。
四、报批
新产生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要在选举结束后的一周内,将选举结果和有关
情况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内容包括:
(一)选举工作的基本做法和有关情况。
(二)候选人得票情况。
(三)当选的委员和正副书记名单。
(四)当选人数如少于上级党组织批准配备职数,应予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批复
上级党组织收到选举结果的报告后,要及时研究并发文,当选的党委(总支、支部)、纪委正副书记予以批复,委员予以备案。
六、党组织印章的刻制
需刻制印章的党组织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送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七、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工作流程图
申报:
1、设立党组织的形式、理由,本单位党员人数、目前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情况,提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2、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包括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等)的时间;
3、提出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及候选人名单;
4、其他
需要说明或请示的问题。
审查:
1、党组织设置的形式及其隶属关系;
2、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代表名额;
3、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以及候选人名单。
选举:
1、新设立或调整党组织的单位,要按上级党组织的批文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
2、选举工作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
报批:
1、选举工作的基本做法和有关情况;
2、候选人得票情况;
3、当选的委员和正副书记名单;
4、当选人数如少于上级党组织批准配备职数,应予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批复:对当选的党委(总支、支部)、纪委正副书记予以批复,委员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