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_山西省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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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2005年6月29日省联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安全保卫人员管理 第四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的防范和查处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七章 枪支、弹药管理 第八章 守库、押运管理 第九章 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职工生命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信用社以库款的守卫、押运为重点,为促进健全制度、严守规章、防范案件为基础的一系列工作,是信用社业务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臵,纳入总体规划和管理之中。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查并举、标本兼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法人代表负责,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各级领导要定期听取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安全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安全保卫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部门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技术辅导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法人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各社都要建立与本单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门机构,配备相应保卫人员和安全保卫设施,真正把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省联社对各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省联社设立安全保卫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规划、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研究、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

制度;

(二)对各办事处和市、县联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三)负责省联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各办事处(市联社)安全保卫工作

责任制的考核;

(四)安排部署并督促各市安全保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机构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五)指导全省各社专职守、押人员和经济民警按规定完成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

(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持有的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对全系统职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安

全保卫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建设以及对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督促有关部门对

要害单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八)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针对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八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按照省联社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一)对辖内各县级联社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二)督促、指导辖内各县级联社和基层信用社贯彻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

全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对辖内县级联社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发现漏洞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

(四)定期对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发扬成绩,纠正缺点,完善制度,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定期向省联社汇报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县级联社设立专门的保卫工作职能机构,具体承担本联社和辖内基层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其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辖内各部门、各营业机构、各工作岗位以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全面了解和随时掌握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根据上级和当地党政领导及政法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拟定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

(三)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辖内机构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隐患,提出建议,督促有问题环节对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五)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和依法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辖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

(六)负责专职守、押人员管理,组织专职守、押人员执行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任务;

(七)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

(八)建立预警机制,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演练,增强处臵突发事件能力;

(九)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系统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按要求向单位领导、上级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单位及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一)健全安全联防规章制度和联防工作组织机构,周密制定应急情况处臵方案,防范突发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定责任人,其在任期内对本单位和辖属所有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一)领导本单位各部门及辖属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地方性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落实上级和当地党政领导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确保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完成;

(二)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总体规划管理之中,做到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三)协调安全保卫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决定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其他事项,监督和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

(四)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加强对部属的政治思想、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教育,增强职工防范意识,重点抓好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机构职工的思想动态,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随时检查本单位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定期进行库款检查;

(七)制定相应的防范案件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九)落实安全防范经费,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十)对模范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语教育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人职能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各种预案演练,提高职工防范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议;

(三)随时检查本单位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坚持领导轮流带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职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单位领导报告;

(五)配备枪支的单位,按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杜绝涉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农村信用社所有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无事故。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组织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和岗位责任的实施,负责组织对全体人员的安全保卫教育和贯彻安全保卫制度的检查。

第三章 安全保卫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保卫工作机构要根据辖内安全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与其业务量

和守卫、押运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省联社保卫部门人数应不少于 人;办事处(市联社)保卫部门不少于 人;县级联社保卫部门为 至 人;基层信用社(含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名专职保卫工作人员或兼职保卫人员。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忠于职守,品行优良;

(二)熟悉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比较丰富的安全保卫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无不良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保卫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各级保卫部门都要制定规划和培训计划,保证保卫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一次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对保卫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语教育和经济、行政处罚以及调离保卫岗位等处理。

第十八条 提高保卫人员待遇,保持保卫队伍相对稳定。要切实改善保卫人员工作条件,按规定给予保卫人员岗位津贴。对专职保卫人员,一般不要随意抽调,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应征得上级保卫部门同意。

第四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的安全设施是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运钞车辆及护卫车;

(四)具有自卫防范功能的其他器械;

(五)案件处理所需要的现场勘查器材。

第二十条 依照公安部门有关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合理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根据上级和公安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本着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安装和配臵并不断加以完善;

(二)坚持人工防范和安全设施防范相结合,多种防范措施紧密结合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单纯依赖防范设施,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现象;

(三)防范设施要安全可靠,严禁安装可能伤害人身、损害财物和造成恐怖气氛的装臵;

(四)严格保密,对安装部位要做好隐蔽和掩护工作,不得将有关设施的性能、安装方法等告知无关人员,使用知情人员要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建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新建办公楼和金库时,要统筹规划安全防范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审核图纸、监督施工和检查验收,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要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性能完好。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兼职技术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器材性能,学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对达不到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根据安全设施达标规划,安全设施年度实施计划和购建费用预算由安全保卫部门提出,报会计部门按权限报批立项后,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稽核部门要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的防范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加大工作力度,层层签订防范案件责任书,做好对重点发案地区和发案部位的监控,建立起上下级环环紧扣、共同防范的机制,把案件防范的责任落到实处,降低发案率,提高案件堵截成功率,严格防范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凡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后,案发单位应在12小时内上报省联社;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联社。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对特大恶性案件,上级单位要派人及时赶到现场。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及时受理所辖机构、基层网点的报案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根据领导的指示进行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一般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侦破本单位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报案和汇报案情。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安全保卫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所管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总结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各类案件和事故,要在抓紧查清案件和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对发生重大、特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引发案件和事故的,也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安全保卫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基层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公安部门有关金融方面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三)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有关规定、办法和制度;

(四)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有关规定、办法、制度、操作规程等。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检查安全保卫组织领导的健全,保卫机构设臵、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的配备,治安联防和消防组织的建立等情况;

(二)职工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的培训情况;

(三)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完备和使用情况。主要检查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达标情况,电视监控设备、消防器材、自卫武器的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

(五)金库管理。主要检查库房钥匙管理、交接、登记及守库值班制度的执行;

(六)现金押运。主要检查运钞车、押运人员、武器装备、通讯器材、押运交接、登记制度的执行;

(七)枪支管理。主要检查枪支弹药的配备、使用、保管、登记手续,对持枪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八)计算机机房、闭路电视监控室的安全。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出入与钥匙管理,机房运行日记及火险报警等设施,安全用电、电器灭火器材的配备;

(九)岗位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十)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安全保卫检查以普查和抽查、自查与互查、白天查与晚上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的检查方法;

(二)对专项重大检查要制定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检查范围、内容及重点、方法和要求、对象与时间等;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负责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均应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安全保卫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省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办事处(市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县联社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常规检查。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前后,各营业单位要组织安全自查;

(五)安全保卫检查实行验证登记制度。凡需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的,必须持有上级单位签发的介绍信,由联社保卫人员陪同,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经被查单位验证确认后,方可开门进入营业场所。需要检查金库安全的,还必须有被查单位领导在场。非信用社系统人员不得进入金库检查;

(六)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并向全辖通报检查结果。对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指出并进行记载,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签发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要求按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进行处罚,对严重违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设施完好程度的测试情况,被查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有权根据检查内容和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进行随时随地的检查;

(三)对检查结果有权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对特殊情况有越级报告的权力。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规违章情况现场作出经济处罚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协同人事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章 枪支、弹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由省联社会同省公安厅统一配备必要的枪支、弹药。

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

(一)枪支、子弹的保管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火、防盗窃;

(二)枪支、弹药保管应使用专用枪柜,做到枪弹分存,指定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交叉或形成单人管枪的事实;

(三)业务用枪枪柜可存放于守库室。守库室要坚固,并配备报警器及通讯工具,全天有人看守;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使用统一格式的《守押枪支弹药领用、归还登记簿》,要逐次办理领用、归还交接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完好状况及子弹数量。《登记簿》使用完后,应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查考;

(五)建立枪支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六)执行任务按规定消耗的弹药数量要及时准确登记,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耗用子弹数量由保卫部门负责办理补充;

(七)枪支非使用时,戴上枪口帽,严禁用布或纸堵塞枪口。附件工具、枪证随枪保管。装有实弹的弹夹(匣)不得装在枪上。

第三十六条 枪支的保养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枪支的擦拭保养,使用统一规格的《枪支、弹药保养登记表》并装订成册,采用一枪一表(册)的登记方法,日常保养,定时保养,换季保养都要及时登记,登记表册的保存期为最后一次保养日至两年以上,以备查考。

(一)日擦拭。由持枪人进行。擦拭枪的外表;

(二)周擦拭。由持枪人进行。擦拭枪膛、弹膛、活动机件、导气筒、沟、槽、孔、缝、附件工具及外表;

(三)擦拭干净、涂油均匀,木质部位用布擦拭不涂油;

(四)携行枪支要做到随用随擦;

(五)实弹射击后的枪支保养,由持枪人和管枪人共同进行,应用浸透油或碱水(肥皂水)的布擦洗干净,并用干布擦干后再上油,在以后的三五天内再擦一次;训练值勤或被雨、雪、雾、露和风沙沾垢后,应及时用干布或油布进行擦拭;不经常使用时,每周至少擦拭一次;严寒季节,枪支由室外携进室内,金属表面凝结水珠时,及时分解擦拭。

第三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

(一)对持枪人的检查:持枪人员是否进行过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持枪人员是否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应变能力如何,是否达到合格的持枪用枪技术水平;

(二)枪支、弹药保管条件是否合乎标准;

(三)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包括枪支登记、领用、归还、保管、保养等各项制度;

(四)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要在《枪支、弹药检查登记表》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枪支、弹药检查的时间要求:

(一)用枪单位的自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及时登记自查情况及时间,由检查人签名;

(二)县联社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面100%,并及时登记;

(三)办事处(市联社)及以上的保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农村信用社有枪单位的枪支、弹药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九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系统正式在编人员中的保卫干部、专职押运员、专职守库员和经领导批准的兼职持枪人员,并经培训、审查合格才能上岗持枪、管枪。对持枪、管枪人员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程序:

(一)用枪单位填写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二)联社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

(三)联社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持枪、管枪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可靠。本人及直系亲属受到刑事处分或仍属刑事侦察对象的禁止持枪;

(二)身体健康、精神正常;

(三)无赌博、嫖娼、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思想稳定,有道德法制观念,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

(五)热爱信用合作事业,愿意从事守卫押运工作;

(六)熟悉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遵守使用、管理枪支的规定,经过持枪、用枪的专门训练,熟悉枪支性能。

第八章 守库、押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守库和押运是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环节,是保卫部门的主要任务,各社保卫部门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保卫人员要自觉执行守卫、押运工作要求和使用武器的规定,严格操作规程,主动和其他部门协调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信用社财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守库工作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双人武装(含坐班)昼夜监护的守库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接近金库;

(二)守库员要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情况;

(三)守库员不得接触库房、尾箱库(柜)钥匙,必须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守库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

(四)交接班和晚间上岗时要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拉好窗帘,电视监控、报警器、通讯和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五)守库员值勤时必须将防卫武器按规定要求放臵,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检查;

(六)专职守库人员必须与协助守库(住宿)人员分室住宿,严禁以任何理由让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

(七)值班期间不得进行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

(八)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程序认真填写值班情况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九)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守库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应付各种情况。

第四十三条 押运工作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执行押运任务必须坚持汽车运输、双人武装押运、同出同归;

(二)押运前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备好持枪证、免检证等有关证件,指定押运小组负责人,明确押运人员的具体分工职责;

(三)押运时要着制式服装,穿防弹衣、戴钢盔,不得私自调换押运人员,不得搭载与运钞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四)驾驶员出车前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

(五)押运期间,要时刻保持警惕,将车上通讯器材臵于工作状态,押运车辆在行驶中均要锁定车门车窗;

(六)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

(七)押运员要熟知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武器规定、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能熟练使用枪支;

(八)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押运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臵各种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守库、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持枪要求:

(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岗位;

(二)按规定办理枪支领用交接手续,枪出库,枪证同时出库,按验枪要领验枪;

(三)将子弹压入枪仓或将子弹匣装入枪上,子弹不上膛,关上保险,折叠式枪托的枪支,必须打开枪托;

(四)人不离岗,枪不离身;

(五)押运及守库值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判明确系发生守卫、运送目标及自身安全等紧急情况,要迅速报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正确处臵,事后及时报告;

(六)执行任务结束后,须立即将枪弹入柜保管。枪弹入柜前,持枪人员应按程序退出枪内子弹,按验枪要领验枪,进行擦拭,办理枪支交接手续后,方可下岗。

第四十五条 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库款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库款的车辆驾驶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对于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机构、人员、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连续5年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的;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规定行为,为保卫农村信用社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农村信用社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事迹突出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部门、个人,干部职工防范意识差,对隐患、漏洞没按时整改,致使责任性案件、事故发生的;

(二)因领导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开枪杀人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省联社社员大会。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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