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合同_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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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供热人(简称甲方): 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用热人(简称乙方)户主1:
户主2:
身份证号:
用热人地址: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用热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供热管理条例》、《林西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坚持热是商品、公平交易、交费供热的原则。
第二条:产权界定、维护、维修和管理责任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供热时间及供热质量:
供热时间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期限为乙方供热;供热温度执行国家标准18℃±2℃不低于16℃,对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第四条:供热面积及供热价格。
收费面积为:
㎡(按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林西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第五条:交费: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乙方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费由产权人向供热企业交费。
第六条:乙方要求停止供热时,乙方至少应在供暖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甲方签订停热协议,未签订停热协议,仍按原面积全额交纳热费;乙方恢复用热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恢复用热手续后,方可用热。否则按私接处理。
第七条:乙方房屋产权变更(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应由原用热人和新用热人共同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重新签订用热合同,否则甲方不予供热(因尾欠热费等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外采暖系统,以扩大供热面积,对乙方私扩面积的行为,补交自接通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3倍热费,对不交纳者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或停止供热、不符合供热条件的立即拆除。
第九条:甲方供热检修,乙方应给予支持和合作,不得阻拦。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日期供热、停热;无故停止供热或供热参数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限期改正,并相应核减热费,后果严重的应赔偿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热费,甲方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根据情节轻重可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赤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甲方(供热):林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用热):
代表人: 魏建臣
代表人:
电
话:0476-5328818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此合同由林西县建设局、林西县工商与物价局根据国家供、用热范本结合林西实际情况制定
收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