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管理办法_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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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外埠进聊城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埠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埠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埠企业,是指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外埠企业的资质验证及外埠企业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外埠企业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埠企业在聊城市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和聊城市的有关规定,接受聊城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外埠企业首次(指上年度未在聊城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进聊城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实行资质验证制度。
外埠企业应在取得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颁发的《聊城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以下简称《资质验证证明》)后,方可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资质验证证明》应由外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申办。
未取得《资质验证证明》擅自在聊城市施工的,一律清出聊城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证明》申请。
第七条外埠企业申请资质验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在聊城市设立了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驻聊城机构),并在聊城市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持有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三)在聊城市拥有自购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独立办公场所。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办公场所应配备基本的办公设备,并具备网上办公条件;
(四)驻聊城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构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具
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
3、具有2个及以上与主项资质相同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并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不作要求);
4、具有4个及以上持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
5、驻聊城机构的中级关键岗位人员,应提供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上年度以来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五)企业资质及项目负责人资格的等级和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企业主项资质为一级(含一级)以上。
项目负责人与企业主项资质相同的注册建造师资格为一级。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在企业申请资质验证的前五年内,应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其本省内的质量最高奖项,至少有2项工程获得其本省内安全文明工地的最高奖项;省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在企业申请资质验证的前三年内,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泰山杯”奖,至少有2项工程获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除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上述业绩需提供证书原件,经网上查证属实后方予认可。已在聊城市建筑市场连续施工三年以上,且近二年有2项工程获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2项工程被评为聊城市
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外埠企业,资质等级可放宽到二级。
第八条办理《资质验证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埠企业进聊城市施工资质验证申请表》(可在网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lcjgk8492730.blog.163.com);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内企业需提供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省外企业需提供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来工程安全、质量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信誉证明;
(五)省外企业近五年、省内企业近三年的获奖工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驻聊城机构在聊城市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计划生育管理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聊城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委托(授权)书,及机构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驻聊城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九)驻聊城机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务分包企业不提供);
(十)驻聊城机构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驻聊城机构中级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上年度以来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需体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缴费花名册、社保号及缴纳基数等内容);
(十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提供劳务工人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劳务工人特殊工种作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企业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属购买办公场所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供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十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计划生育保证书。资料须按照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企业公章。
对具备以上条件且材料真实齐全的外埠企业,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向其颁发《资质验证证明》。
第九条《资质验证证明》不得转借、出卖、出租和转让。如有遗失,应在聊城日报声明作废后,方可重新申领。
第十条外埠企业驻聊城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
应相对固定。如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若不在规定时间办理变更,不再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资质验证证明》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第十二条《资质验证证明》年度核验的时间:每年的3月10日前,由外埠企业提出年度核验的书面申请。
未提出年度核验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验证资格。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核验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外埠企业申请《资质验证证明》年度核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年度核验前三年内,承揽工程在10项以下的应至少有2项工程获得聊城市“水城杯”奖,至少有2项工程获得聊城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承揽工程在10项及以上的,获得聊城市“水城杯”奖的比例不得低于30%,聊城市安全文明工地必须达到100%,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不得低于30%(除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第十四条外埠企业申请年度核验时应提供《聊城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度核验表(可网上查询下载后填报。网址: lcjgk8492730.blog.163.com);
(二)驻聊城机构管理人员社会保险凭证;
(三)上一年度内在聊城市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四)近三年内本企业获得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和聊城市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的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均提供复印件。
(五)聊城市清欠办出具的上年度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证明;
(六)聊城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外埠企业年度核验为“合格”等次的,加盖“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资质验证专用章”。
年度核验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资质验证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证明》申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