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_增值税应税服务解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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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

基本法规

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2010年12月20日颁布,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2月14日颁布,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的作废与重开技巧

1.1 发票作废的前提条件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作废条件应同时满足: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2 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允许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红字发票的开具技巧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

自2007年4月30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2.1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1、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2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1、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3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1、由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销售方留存;第二联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4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1、由销售方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销售方留存;第二联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5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1、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并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4、《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前述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发票丢失后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案例1:我集团的北京公司收到客户开立的增值税发票3张,发票的开立日期为2006年11月20日-21日,发票寄到北京时已经是2007年2月22日了,故这三张发票已经超过了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期限,无法进行抵扣。北京公司要求将过抵扣期的发票退还给客户并请客户予以换开,以便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是客户回复当地的税务机关(分别为上海和昆山)要求购货方的税务机关开立无法抵扣证明才能予以换开。北京公司与自己的税务机关联系后,得到此种情况不属于开立证明的范畴,而客户与自己的税务机关沟通后,答复此种情况必须由购货方的税务机关开立证明才行,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导致至今这三张发票仍无法处理。双方的争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国税发[2006]156号及国税发[2007]18号两个文件。上海和昆山的税务机关依据这两个发文要求开立证明,北京的税务机关认为这两个发文中未涉及过抵扣期发票换开这类情况,故不能作为开立证明的依据,应按原有的方法进行操作(直接退还给客户,予以换开)。如此情况究竟该如何解决 ?

国家税务总局在线专家回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北京公司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发票原件退回销货方,由销货方依据“证明单”和退回发票原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由于已经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北京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开具“证明单”。

案例分析:焦点在于

1、已经超过抵扣认证期限;

2、跨越两个法规文件的规定时点

案例启示:

1、应当在认证其期内获得并认证专用发票

2、关注新法规的变化并采取适时应对措施

3、加强发票管理和与客户的信息沟通

4、发票的保管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情况:

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5、发票的缴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6、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与鉴别

2008年底,北京市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新版普通发票在不突破普通发票现行工本费的基础上,使用无碳彩纤纸和干式纸印制普通发票,并配合普通发票查询系统的开通,拟在普通发票上采用丝网印刷工艺加印密码和条码(即将开通)。采用多种防伪措施,提升普通发票防伪手段,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同时大大方便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查询发票真伪。

6.1 调整发票防伪措施

(一)取消的原防伪措施

1.取消原手工版发票使用的水印纸

2.取消镂空京国税字样

3.取消使用光致变油墨印制古币图案

4.取消使用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

6.2 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采用解析度为240dpi的数字喷码系统印制发票号码,使用放大镜观看,号码是由若干的点组成。

2、采用新型防伪纸印制普通发票

(1)无碳彩纤纸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使用的防伪彩色纤维纸印制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此纸为国家专利产品。方便公众识别,也可通过专用设备识别。

(2)干式纸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干式复写纸印制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此纸为专利产品,开具发票字迹一次性转移,可有效杜绝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现象的发生。

(3)无碳纸

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北京商业零售发票(卷票)、北京商业零售发票(平推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继续保留现用纸张。

(4)新版普通发票不需垫用复写纸

3.浮雕印刷工艺印制京国税字样

4.保留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使用荧光防伪墨印制发票监制章

7、普通发票的其他注意事项

7.1 2008年底停止销售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行为,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纳税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行为,可以使用上级单位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7.2 旧版发票使用问题

旧版发票使用期到2009年12月31日,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自2008年11月份起陆续向纳税人销售。

7.3新版发票不再印制有效期限

8、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虚开代开发票的处理与后果?

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发票、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发票或销货地以外取得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按偷税论处。

9、增值税发票成本分析

假设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开具发票的价格为M,开具普通发票的价格为P,不开票价格为V,则二者之间的税收与成本关系分析如下: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M/(1+17%)×17%=0.1453M

计入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M-14.53%M=0.8547M

开具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0元,但可以税前扣除M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0364M元

因为可以税前扣除成本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0.8547M ×25%=0.2137M

结论:

1、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当P

2、不开具发票时,即进项税额和所得税均应由采购方承担,则当V

1、防止产生滞留票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个人消费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被排除在允许抵扣范围之外。需要提醒纳税人关注的是,不管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均应当在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后,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防止产生滞留票。

2、注意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

纳税人务必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注意发票使用期限

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4、注意抵扣期限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且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入股,或是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被投资者或是受赠者是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方,或者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5、关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仅限制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这里不包括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没有领购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如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常申报情况下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应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如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则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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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视已丢失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7、注意开红字发票的时限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必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8、注意作废、退货、折扣与折让红字发票的处理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抵扣联已认证的除外),可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即在收到的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一起备查,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对应的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销货方如果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并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并将已收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与开具的负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装订在一起备查。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9、密切关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上述发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期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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