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反渗透及纳滤机)_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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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申报材料要求

一、产品命名

产品名称必须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产品名称应由商标名或品牌名、产品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应使用文字或字母(字母须经商标局注册或受理),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产品配方 1.功能:

(1)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2)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a)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臵》的要求; b)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c)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2.水处理工艺。

应当指明原水所经过的处理单元(包括杀菌器)以及出水(净水),并用流程图表示。如果有加热装臵,在流程图中应当标明热水和冷水出口。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应在流程图中标明废水出口。

3.各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

(2)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3)滤料应当写明用量,如果是滤芯还应当写明数量;用臭氧消毒的,应当写明产气量。

(4)使用年限应当写明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或杀菌器的使用寿命,紫外灯的使用寿命应用“小时”表示。4.适用水质范围: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5.技术参数应当包括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压力还应当写明压力的范围,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标明再生周期。

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生产工艺应包当包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应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五、产品铭牌和说明书

1、铭牌内容应当包括:

(1)产品名称与商标(名称应当包括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2)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3)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4)生产日期(或产品编号):预留。

(5)执行标准号:指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6)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能准确地表达水质处理器的功能、用途、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还应当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水质处理器。一份完整的说明书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1)产品功能(或简介)。

应指明市政自来水经过水处理单元处理后,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从而改善饮水水质,使出水水质达到有关卫生规范要求。(2)

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至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适用范围。(3)

成分和部件。a)应当标明处理单元及结构示意图。

b)应当说明滤芯(或滤料)、膜组件等的使用寿命。(4)

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等。

(5)

使用说明应当包括滤芯(或膜组件)的清洗与更换。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含有RO膜或纳滤膜的,应当说明清洗和保存方法以及清洗剂或保存剂的配方。

六、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1)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可以是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期四年),也可以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有效期2年),而且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2)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需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3)所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应当与申报资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七、产品彩色照片

所提供彩色照片应当能清晰地显示其外观(包括产品铭牌)和内部结构。

八、其他资料(1)生产厂区位臵图: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和道路(2)生产场地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检验室等功能区域,标明人流、物流走向,生产车间内标明生产设备。

前八项为生产能力审核申报须提供的材料

九、企业标准

(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2)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4)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

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一、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实际生产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二、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书、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十三、样机

(1)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定型生产的产品。

(2)所提供的样机的水处理工艺、所用水处理材料的组份和产地应当与送检样机和申报材料相一致。(3)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未使用过的新样机,外包装应当完好无损。

十四、如为系列产品,上述各项内容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要求。

(1)范围: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技术参数或外观不同的多型号(不同规格)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申报。跨型(大型、小型)产品不能作为同一系列产品申报。

(2)分类

a)A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相同,仅外观不同。b)B类产品:水处理工艺相同,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但水处理单元大小不同,净水流量和/或额定总净水量不同。

(3)申报资料

a)材料及配方中要注明该系列产品所有型号的主要技术参数,所用的水处理材料的材质、数量、规格。

b)在企标中要注明各种型号(规格)的命名由来及技术参数。c)说明书中要注明各种型号所用的水处理材料的材质、数量、规格及技术参数。

(4)样品(仅指小型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

a)A类产品提交系列产品中与检验报告型号相一致的样机1台。

b)B类产品提交系列产品中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小的样机1台。

企业也可选择提供全部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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