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检两院考试专业知识真题解析_湖南法检考试专业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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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省法检两院考试专业知识真题解析
一、CDDCD DCBAA CAABC BACBD CBACD ABCDC CADDB ABBAC
二、AB BC ABCD ABC AB ABCD ABC ABCD BC ABC
三、1、参考答案:
(1)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钱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3)罗某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胡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5)李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李某构成立功。(6)王某和李某在非法制造枪支罪中构成共同犯罪。
2、参考答案: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做法: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合议庭可以准许严某为其辩护,但严某不能再另行委托辩护人。(4)这样做不合法。法庭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5)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做法: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许撤诉。其正确做法是,应当对该要求进行审查后裁定是否准予撤诉。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当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而应当用裁定。
(6)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存在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法院不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追加新罪,并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刑期。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按照一审程序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并处以相应刑罚。
3、参考答案:
(1)本案应由甲市东区人民法院或乙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标的不大,影响不大,依法不属于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属于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李娜是本案的共同原告。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方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3)未追加李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的错误。违反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对: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适用独任审判审理本案错误。根据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独任审判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即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本案不符合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二审法院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和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于某在二审中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提出实体权利要求,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4、参考答案:
(1)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系利害关系人,而且同为原告,所以法院在审理中不受“不得加重”的限制,可以对张某的处罚予以加重。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2)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为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市公安局对王某请求保护人身权的请求不以为然,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法定职责,所以,法院应当受理。(3)原告应对其已经向公安局请求保护人身安全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解释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本案是原告起诉被告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职责的不作为案件,所以,原告应对其已向公安局请求保护人身安全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市公安局应对拒绝履行法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辩解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王某提出公安局保护其人身权的请求,是在紧急情况下提出的,公安局必须立即对其人身进行保护,而不是等到60日才实施保护。因此,被告提出的未到60日的辩解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