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正与公证证据发展_浅谈公证证据规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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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正与公证证据发展

作为一名公证人员,要将程序以及内心的公正时时刻刻放在第一位的。在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更要求公证人员在办理各种公证事项时要公平、公正。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在办理公证的同时要注重各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并且充分地运用到公证事项中。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错证的出现,让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

一、我国公证证据制度现状

(一)我国公证远未形成证据规则,有的只是少量、零星的关于证据收集、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1.我国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规定的内容。我国有关公证证据的规定,分别见于《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制定的具体公证业务程序细则、办法、规定。

司法部已发布的具体公证业务办证程序细则、办法、规定,只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代理和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就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代理权和财产处分权的审查和确认,规定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身份、法人资格、委托书、监护权、财产所有权等证件和材料;另加一项“大口袋”规定:“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有这些,基本上就是我国现有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采信问题的全部规定。

2.我国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规定的缺陷。综上,我国现有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的规定作为证据规则是很不完善的,从公证实践的要求来看,存在严重缺陷:(1)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避难就易,无助于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把握。(3)未采用一般证据规则的通例,对可直接采信的证据及其范围作出规定。

(二)我国公证目前实行的是公证员“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本是一种诉讼活动中的证据采信制度,是指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不由法律事先规定,而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遍认知能力来自由评断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的制度。这里用 “自由心证”一词来说明我国公证目前证据采信的基本状况,是十分贴切的,这为我们现有的公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充分体现。

《条例》第十九条“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的规定,是公证证据采信实行公证员“自由心证”的法律依据和具体阐述。

规定写的是公证处,但公证处既无对公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更无在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证据规则方面的建规立章权,而办理公证的主体是公证员,故此处的公证处实为公证员。

二、我国现有公证证据制度的弊端

1.公证工作在证据规则上处于无章可循状态,致使错假证大量滋生。

2.由于没有具体的证据规则可参照,错假公证无法得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3.由于没有证据规则,造成处理采信不实证据问题的主观随意性,使公证员陷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公正境地。

三、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基本设想

(一)根据我国公证的本质属性及地位、作用,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应采用严格证据制度

在我国,公证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和《条例》。

由此可知:(1)我国公证是一种实体公证,它不仅要对公证事项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且还要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证据效力是我国公证文书的主要效力,但与一般证据不同,在我国,公证文书可不经调查直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用,其证据上的效力勿须置疑。(3)我国公证文书还是一种法律文书,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一样,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根据我国证据资源的特点和一般证据规则通例,对各种证据按其证据能力或可采信程度实行分类

我们可将各种证明材料分为三类:

1.具有完全证据能力或可直接采信的证明材料。

2.具有较强证据能力的或基本可采信的证明材料。

3.证据能力较弱或可采性不强的证明材料,为居委会和村委会及小型私营企业出具的证明。

分析我国证据资源的特点,对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各种证明材料在证据能力或可采信程度上实行分类,有利于公证人员尽可能收集证据能力或可采信程度较高的证明材料,并根据不同类别的证明材料采取不同的审查手段。

(三)根据我国公证制度的意义和公证事项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后果,确定对公证事项的调查范围

建立公证证据规则,目的是为了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公证采信证据真实性,这是对制度建设的要求。在公证实践中,要保证公证所采信的证据百分之百的真实是不可能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是提高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有效措施,但一方面依公证调查的方式和手段无法完全排除虚假证明,另一方面如对所有的公证事项一一进行调查核实,且不说对我国证据资源造成的浪费,仅从公证的人力资源看,远不堪承受,即使通过增加公证人员等手段解决人力问题,随之而来的公证成本也决非社会和当事人所能接受。

(四)根据公证的性质和公证人员的职业属性,确定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和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公证工作的性质是“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员的职业属性当属法律人,这为司法部关于公证员必须从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取的规定所体现。公证处要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一定的调查核实是必需的。

在市场经济已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建设法治社会已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及公证法即将出台的今天,公证工作对建立和完善国家信用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公证证据规则已刻不容缓。□(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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