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章出轨事件的新闻伦理分析_新闻媒体的伦理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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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章出轨事件的新闻伦理分析

在这个事件中,文章和姚笛的婚外情曝光,给文章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舆论压力。不过当事人在这次在微博平台上对于爆出此次事件的媒体和媒体人做出了反击和解释,带给人们对于隐私以及新闻伦理的思考。

虽然这是娱乐圈的新闻事件,但是其中可以看到,对于是否应该保持对娱乐圈艺人的隐私维护问题,网友各执一词。在这种困境下,可用波特图式来决定这种新闻是否应该报导。

第一,定义情况。《南都娱乐周刊》记者、有“内地第一狗仔”之称的卓伟与“风行工作室”在连续八个月的追踪后,终于在3月中旬拍到有妇之夫文章与女星姚笛二人街头痴缠、亲密搂抱的照片。

第二,确定价值。被文章突然在微博上点名的《南都娱乐周刊》总编辑陈朝华与执行主编谢晓可以这样确定发表这篇报道为正价值:1.这件事情实在新近发生的,而且是独家新闻。

2.当事人是比较有名气的演员,增加了新闻价值。3.有图有真相,事实真实可靠,对提高新闻质量和吸引读者注意有利。而周刊内部其他人员也可以从这样的角度确定这篇报道为负价值:1.照片反应的是两男女亲密搂抱的照片,低级乏味。2.报道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破坏他人家庭。3.播出后引起舆论反弹,面临被告风险。

第三,提出一个道德原则。如果觉得应该刊登此报道,可以主张公众有权知道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如果如果很多人都愿意去看这样的新闻那么它就是有意义的。相反,若不报道,可以主张不偷窥他人隐私的原则。如果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破坏他人家庭,那么这篇报道就是不好的。

但是长期以来,“隐私权”在我国司法上一直处于一个模糊的位置。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于具体的公众人物隐私让渡问题,包括对公众人物的界定,在不同情况下让步到什么程度,媒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或被禁止曝光公众人物的隐私,我国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理论主要来源于“权利义务均衡理论”。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你享受到社会给你的过多关注带来的利益,就要对等让渡出你的一部分隐私。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主要规定大都在民法上,但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民法是对大众的,对公众人物它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四,选择忠心。陈朝华和谢晓是把“忠心”放在南都周刊,放在自己的身上。这则报道对于公众来说只有娱乐价值,而且这则报道中含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更多的是为吸引眼球而来,或者可以获得同行及上级的认可。但如果对“忠心”是对当事人与其家属负责,对于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规则负责,并且考虑到刊登这张照片引起的不良后果、二次伤害,就不应该登出这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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