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合同_个人贷款合同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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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一版

合 同 编 号

个人贷款合同

(抵押、保证)

贷款种类:

中国光大银行

0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3、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所有证件和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5、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如果 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贷款 第二章 抵押 第三章 保证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第六章 附表 附件1

违约责任 其他条款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抵押物品清单 2

本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签约各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章

贷款

第一条

贷款种类:见本合同附表第2项。

第二条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附表第3项。

第三条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附表第4项。

第四条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附表第5项。

第五条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附表第6项。在适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贷款基准利率按中 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匡}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

罚息利率:见本合同附表第7项。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 息计收复利。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具体户名、账号和开户 行见本合同附表第8项,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具体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见借据。借款人应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书面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九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一)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计划,或者 《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交易合同等与贷款支付相关的交易背景资料),借款人己全部提供,并且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并且该等文件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发生的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

(二)借款人己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贷款凭证。借据/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贷款条件与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项目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等;

(四)若本台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五)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列之任一违约事件;

除非满足}:述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担保:见本合同附表第9项。

第十一条贷款偿还:

(一)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

(二)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还款账号见本台同附表第10项。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的还款约定日从借款人该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贷款相关款项。借款人如有前期拖欠,贷款人有权在扣划时先行收取前期所有拖欠款项后,再扣划当期应还款额。还款方式、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见本合同附表第10项。

(三)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需要变更还款账户账号或由于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等对还款账户进行任何类似变更,借款人须在启用新账户扣款当月的10个工作日之前到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的新还款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贷款相关款项。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自行列借款人开立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处的账户进行查询,并且从任一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并且借款人有义务支付自约定还款日至实际扣划日之间产生的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如果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每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按照本合同附表第11项的规定,提前向贷款 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二)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部分贷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自提前还款H至原还款日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三)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附表第11项。

第十三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展期时,双方应签订展期合同。第二章

抵押

第十四条奉合同附表第1项中的抵押人(如抵押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 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1所描述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提供抵押。

第十五条本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即为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 金额、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本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 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F债权及抵押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贷款人或委托贷款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

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

第十八条在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

第十九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处J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租赁、托管或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二)抵押人己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抵押人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埴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 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五)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 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除非 事先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占有给第三人。

(六)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七)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 在本合同中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八)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 任何查封、扣押、拆迁、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 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十)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 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 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 其债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

(十一)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 行为。

(十二)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十三)抵押物如果在主债务未清偿完毕前进行拆迁,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采 取如下措施之一确保债权实现:

1. 抵押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15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抵押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抵押物、存单质押、保 证金等)。

第二十条一旦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 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贷款人即 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三十六条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 增加贷款本金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 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 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章

保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附表第1项中约定的保证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的 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附表第12项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保证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第二十六条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r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第二十七条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 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贷款人针对贷款还享 有其他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二十八条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附表第9项第(2)点的规定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 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金并予以冻结。贷款人实现本章项下的担保权益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 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保证人为法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经过 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 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五)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六)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七)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八)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致于影响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九)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十)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三十条一旦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

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三十六条项下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贷款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_F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

(二)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有权自行决定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

(四)有权要求借款人不时提供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 提供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协助;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五)在借款人未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资料或提供的文件资料未令贷款人满意时,有权拒 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请或要求。

(六)当抵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清偿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七)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八)有权要求借款人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并保持有关 保险在债务全额清偿前的有效性。

(九)贷款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险单正本及抵押物相关文件、资料、凭证。

(十)合同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将保险单正本及抵押物相关文件、资料、凭证退还给抵押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贷款人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贷款的权利。

(二)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四)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 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当抵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五)借款人作为委托人的,按照“准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台同所需的 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

(六)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予以无条件配合。

(七)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八)借款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凭证或其在 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三)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范 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 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司的;

(五)就抵押人而言,发生r违反本台同第十九条项下的任何事件,或就保证人而言,发生了 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项下的任何事件;

(六)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第三十六条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

(二)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三)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四)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五)要求追加、更换保证人、以贷款人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处置抵押物;

(六)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七)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贷款人处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仉i.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奉合 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证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八)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 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

本合同列Ⅲ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之问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 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3)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 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 收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 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

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西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zi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十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抵押、保证及其相关条款自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签字或加盖 印章之日起生效。如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需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后设立,则该等抵押权应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设立。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以及提前还款中请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二条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表第13项。第四十三条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表第14项。第四十四条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

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抵押人

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I物的保险,保险的第‘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贷款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复印件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如果抵押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补偿贷款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在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视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代贷款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贷款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

第四十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

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合同各

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所附《附表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

__年

日至

__年

日签订。附表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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