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_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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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纳税人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
(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2份;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签字盖章返还纳税人一份。对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各地受理后应及时报备省级国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报备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